因為疫情公司效益不好,開會通知扣社保費從400加到600,降薪30%,這是逼人走嗎?

用戶4395973909113


這事說句實在話,降的多了點但公司估計也有難處。現在疫情影響哪裡都不是很好過,你有好出路就走。沒有就忍著吧,個人在公司面前是弱者。哪裡都不好找工作。找幾個同事一起跟領導商量下,看保險200能不能不加哈哈。能摳一點是一點哈。


風中的靈魂知己


疫情期間公司減薪符合人社部相關文件的規定,但提高社保繳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並且疫情期間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減免社保繳費。


葛容律師


你好,像你們公司這種情況,我認為公司並非是想逼員工走,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的一種自救行為,而非公司為了逼員工離職故意這麼做的。我的理由如下。

一、公司的實際困難決定了其必須降薪自救

因為你們公司受到疫情影響比較嚴重,所以公司的效益不好,這直接導致你們公司訂單少、交易少,其結果就是公司賬上沒錢。所以這種情況下,公司必然會想辦法應對這種效益不好的局面,而開源節流就是必不可少的選擇方案。

誰都知道,公司想要開源很難,尤其是疫情當前,就因為無法開源,所以公司的效益才不好。所以,公司開源受阻的情況下,就只能選擇從內部節流。而內部節流最直接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降低員工的工資。因此,你們公司選擇降薪是必然的趨勢,這也是目前所有受到疫情影響的公司通行的做法。

所以公司降薪的決策可以理解,畢竟“唇亡齒寒”的道理大家都應該明白,公司若是沒了,大家都得散夥。所以當公司遇到危機的時候,只能犧牲員工的一些利益。

公司在沒有其他外援的情況下,只有從內部著手,所以你們員工應當理解公司的做法。

二、公司的降薪幅度是否合理?

在此我不討論公司的降薪是否合法,因為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來說,公司一次性降薪30%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我上面已經說了,公司也是受到疫情的影響迫不得已這麼做,所以應當法外容情。這就是我為什麼不討論其做法是否合法的主要原因。

現在我們重點討論一下公司決定將員工的社保費從400增加到600來扣除,另外再降薪30%的做法是否合理。

舉例:假設你們公司的員工A疫情之前的正常月工資為5000元,那麼現在公司要降薪30%,那就是說員工的應發工資為3500元,很顯然這個水平是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所以這種情況下降幅30%是比較合理的。需要著重說明的是,員工的社保費從400扣成600,這個僅僅是拿到手的工資更少了,成了2900元,但這也屬於員工的工資部分,是包含在那應發的3500元之內的,所以就以降幅30%後的工資數額跟最低工資相比較來評判是否合理,我認為是可行的。

小結:從上述案例可知,公司降薪30%想要達到合理的情形,就必須保證降幅之後的應發工資總額必須高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只有這樣才算是比較合理的降幅。從這個意義來說,員工的正常工資越高,降幅30%就越有合理性。同理,如果員工的工資很低,那麼降幅30%可能就不合理了。

不過從目前的員工工資水平來看,基本降薪30%後的工資數額都是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所以不合理的情況極其少見,總的來說降薪30%可以接受。但我認為公司的降薪做法還可以更加的零活和有用,那就是根據員工的職位高低、工資高低進行不同幅度的降薪,我認為這更顯公平。

比如說,總經理、副總、各部門負責人一律降薪50%,主管級別的中層管理者降薪30%,普通職員降薪20%,少數後勤人員如門衛、食堂員工可以不降薪,我覺得這樣階梯執行降薪更能讓員工接受。當然這有賴於公司的決策,如果你們員工不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不妨提出這種降薪方案。

從以上兩個方面分析可知,公司降薪的做法是為了應對疫情對公司的效益影響而做出的必要犧牲,且公司的降薪幅度也在最低工資標準以上,況且公司的效益實實在在的受到了影響,所以有理由相信公司降薪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逼員工走人,而是為了減輕公司的經濟壓力,盤活公司經營。

更為重要的是,你們員工都是公司的熟練工,如果公司的主要目的真的是想要逼走員工,那麼一旦員工大量離職,誰為公司幹活呢,那個時候,即便公司有訂單,公司同樣會效益下滑,就算公司能夠通過招聘彌補員工的不足,但剛招進來了的員工其工作質量和效率是大打折扣的,公司的效益最終還是會受到影響。所以公司若是想要逼走員工,他無論如何都是不划算的,除非公司真的不想開下去了,只要公司還想發展,公司就必須在保證員工質量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降薪,因此我斷定公司降薪的目的是為了自救,而不是逼員工走人。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啟發。總之在疫情當前的時期,大量的公司都是通過降薪來減少損失的,所以你們公司的做法也無可厚非,我認為你們員工應當理解和接受公司的決定,與公司同甘共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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