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你不知道的!可以追回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總結

1、出借人不得以服務費、手續費等費用預定“砍頭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若借款人以支付“服務費”等費用的名義在收到借款的當日返還部分借款,而未實際使用該部分借款時,法院將認定其為規避禁止約定“砍頭息”之規定的行為,從而根據實際出借的部分認定本金並計算利息。

2、民間借貸中此類費用的約定不宜過高,否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係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合計不得超出本金的24%/年。當事人通過約定服務費、諮詢費等費用的方式規避上述規定的,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3、民間借貸關係中,約定服務費、手續費、諮詢費等,並非一律認定為收取高利貸的手段,是否被支持關鍵取決於居間合同、服務合同關係是否真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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