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強姦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868頁: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妻子的主體,是近幾年刑法學界爭議激烈的問題。有人主張一律不構成強姦罪,有人主張構成強姦罪,有人主張在提起離婚訴訟期間或者分居期間構成強姦罪。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刑法第236條的表述,並沒有明文將強姦妻子的行為排除在強姦罪之外;可以肯定的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後,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必然成立強姦罪。但在當下,一概承認所謂婚內強姦或許還為時尚早,需要區別對待。

P872頁:正確處理姦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也未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的,則不構成強姦罪。在間歇性的精神病婦女精神正常期間,經本人同意與之性交的,也不成立強姦罪。此外,行為人與女精神病患者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或者為了形成事實婚姻而與女精神病患者共同生活的,不應當以強姦罪論。

P873頁:求奸未成與強姦未遂的界限。這裡的求奸是指通姦,客觀上往往表現為口頭提出要求,或者以舉動進行挑逗,甚至擁抱猥褻,拉衣扯褲;一旦婦女表示拒絕,便停止自己的行為,而不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特比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過程中拉扯行為認定為強姦中的暴力手段;也不能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要求婦女同意性交的行為,認定為求奸行為。

男女雙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圖,女方以肉體作為換取私利的條件,從而性交的,屬於通姦行為,不能按強姦處理。

P874頁:正確認定輪姦案件。需要研究的是以下問題:(1)輪姦的成立是否要求各行為人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本書持否定回答。例如,已滿16週歲的甲與不滿14週歲的乙共同輪姦婦女的,在不法層面就是共同正犯,對甲依然適用輪姦的法定刑。(2)是否存在片面的輪姦?本書持肯定回答。即雖然客觀上二名以上男子連續對同一婦女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完全可能只對其中一人適用輪姦的法定刑。

對構成輪姦的行為人有無可能適用從犯的規定?一般來說,由於輪姦是共同正犯,故通常均屬於主犯,但也存在例外。例如,X、Y共謀輪姦婦女,Z知情後將被害人騙到現場但自己不參與輪姦行為的,對Z仍然適用輪姦的法定刑,但應認定為輪姦的從犯。

P875頁:正確認定強姦既遂與未遂。通說及司法解釋認為,普通強姦時,只有雙方生殖器結合(插入)時,方為既遂(結合或插入說);姦淫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性器官與幼女的性器官接觸,就是既遂(接觸說)。本書認為,對姦淫幼女也應採取結合說。接觸說使姦淫幼女的既遂標準過於提前,導致較輕犯罪(猥褻兒童罪)的基本行為成為較重犯罪(姦淫幼女)的既遂標準,也不利於正確處理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係;接觸說不利於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也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名譽;對姦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標準採取結合說,並不會降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更不能因為“難以插入”而對姦淫幼女的既遂標準採取接觸說。

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姦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姦多人多次的,以強姦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姦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具有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姦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姦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姦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凶器或者採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係實施強姦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

4、強姦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校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住所、學校集體宿舍實施強姦

(三)強姦罪

1.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姦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姦多人多次的,以強姦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姦次數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一、強姦犯罪

1.構成強姦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姦婦女1人1次,犯罪情節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3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強姦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後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姦婦女每增加1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強姦同一婦女每增加1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姦淫幼女的,可比照強姦婦女增加基準刑的10%~30%。

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怎樣認定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

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對於一貫利用職權姦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三、辦理強姦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1.把強姦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有的未婚男子以“戀愛”為名,玩弄女性,姦淫多名未婚婦女,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流氓罪論處。

2.把強姦同通姦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

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②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③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④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

3.把輪姦同男女流氓之間亂搞兩性關係加以區別。有的流氓集團在作案時,既有男女流氓之間的亂搞,又挾持女青年進行強姦的,後者應定強姦罪。

4.把強姦未遂同流氓行為、流氓罪加以區別。

四、在辦案中怎樣應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手段殘酷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目前刑法強姦罪第三款已經刪除“情節特別嚴重”一說】

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併罰懲處。

五、在辦案中怎樣應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輪姦是強姦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應從重處罰。

輪姦婦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輪姦幼女或者輪姦婦女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目前刑法強姦罪已經刪除“第四款”】

六、怎樣認定姦淫幼女罪?

【目前刑法已經取消“姦淫有女罪”】

姦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其特徵是:

1.被害幼女的年齡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

2.一般地說,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3.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姦淫既遂。

對姦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該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男少年,同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3.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貫徹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對於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5.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的方式敘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辦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的,可以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繫和協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撫、疏導工作,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對其給予必要的幫助。

8.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指導和業務培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增強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二、辦案程序要求

9.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下簡稱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10.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報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採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對被害人予以臨時安置、救助。

1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據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12.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及時對性侵害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提取體液、毛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內的殘留物等生物樣本,指紋、足跡、鞋印等痕跡,衣物、紐扣等物品;及時提取住宿登記表等書證,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及時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

13.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採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14.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律師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選擇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有關人員到場,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採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對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以一次詢問為原則,儘可能避免反覆詢問。

1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17.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參加法庭審理,陳述意見,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採取視頻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陳述、證言,播放視頻亦應採取保護措施。

三、準確適用法律

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0.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21.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3.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24.介紹、幫助他人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其他事項

28.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託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就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查。受委託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提交委託機關。

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准的除外。

29.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在判處刑罰時,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於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因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0.對於判決已生效的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網公佈相關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對於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姦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批覆

陝西省司法廳:

1955年6月4日(55)廳辦研字第738號關於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姦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請示,經司法部轉送本院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強姦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和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蘇聯法律對於無加重情節的強姦案件規定為非經被告人告訴不得追訴。在我國目前社會情況下,未經被害人自訴的無加重情節的一般強姦案件,經群眾向法院檢舉,在同級人民檢察院已有力量處理這類案件,並徵得他們的同意後,一般可先移送他們處理。如同級人民檢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須由法院直接處理時,應首先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成分、品質、群眾反映等各方面情況以及被害人不願告訴的原因,實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後再決定是否受理。

二、對於任何姦淫幼女的案件及情節嚴重的強姦案件,法院均應加以處理,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告訴者為限。

三、為了保全被害人的名譽和儘量減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審理強姦案件時,可一部或全部不予公開。

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先考慮予以司法救助。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姦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批覆

陝西省司法廳:

1955年6月4日(55)廳辦研字第738號關於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姦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請示,經司法部轉送本院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強姦罪是一種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 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失效)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未滿14週歲的人結婚不應以姦淫幼女罪論處的函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茲將你省定西縣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號請示一件轉你院研究處理。來文所舉出的該縣現尚存在的早婚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主要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如何開展婚姻法的宣傳及有步驟地貫徹婚姻法的問題,可由你院與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來文提出對於同未滿14週歲幼女結婚的人擬按姦淫幼女犯罪論處是錯誤的,希嚴加註意。

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八十一條 [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 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失效)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未滿14週歲的人結婚不應以姦淫幼女罪論處的函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茲將你省定西縣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號請示一件轉你院研究處理。來文所舉出的該縣現尚存在的早婚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主要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如何開展婚姻法的宣傳及有步驟地貫徹婚姻法的問題,可由你院與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來文提出對於同未滿14週歲幼女結婚的人擬按姦淫幼女犯罪論處是錯誤的,希嚴加註意。

歲幼女結婚的人擬按姦淫幼女犯罪論處是錯誤的,希嚴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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