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是月薪,今年實行計件,辭工有補償嗎?

用戶8925542724832


個人觀點:員工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若以公司違約解除合同,並進行補償訴求的要求在“月薪改為計件工資”這件事上是可行的。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報酬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勞動報酬形式的改變需雙方協商變更合同或按集體合同約定,只憑公司單方意見進行是違法的。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勞動者可以損害勞動者利益為由申請解除合同並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此,題主可以月薪方式的改變損害個人利益申請解除合同,並進行補償訴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若需幫助,請關注+私信!


幸福清茶o


小美為一家制造公司的財務人員,已擔任出納近8年。該公司新總經理上任後把小美調離財務崗位,調任車間任裝配工,工資也從固定工資轉變為計件工資。因小美從未在車間工作過,其工作效率明顯低於同事,當月小美僅領到基本工資,遠遠低於其擔任出納時的工資。小美諮詢朱律師後,通過郵政快遞的方式向公司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不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為由,單方解除了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在確認公司收到該通知書後,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待遇。

仲裁庭審時,公司答辯:公司有權調動小美的工作崗位;小美自己技術不佳導致工資明顯低於其同事,公司沒有過錯。朱律師則引用了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以確定公司存在非法降低員工工資的行為。最後勞動部門依法支持了小美的仲裁請求,小美獲得了相關補償。

朱律師認為,公司答辯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確實有權調動小美的工作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資待遇。小美原為公司出納,工資為月薪制,後被調至裝配車間其勞動強度明顯增強,其工資收入應與其勞動強度相當。在增強員工勞動強度時其工資也應得到相應增長而不應降低。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綜上,用工單位把工資發放形式從月薪制改變為計件制,如工資待遇不變或高於月薪工資則合法,反之用人單位則涉嫌違法。


重慶朱成義律師


看什情況下辭職,根據勞動法來確定最好結果,你說呢?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1088, "vposter": "http://p0.pstatp.com/origin/tos-cn-p-0000/ad9c4af8488d46c5ba1df49cc96fa6b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