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園郭梓寧,遭遇“限高”烏龍

4月16日,奧園總裁郭梓寧突然被限制高消費,3天后“限高”令又被撤銷。

郭梓寧此次被“限高”,源於奧園旗下廣東奧園縣域商業綜合體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園縣域”)、臨澧奧園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澧奧園”)與湖南炳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炳屹”)在收購股權和合作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

如今,房企間的收併購與合作開發非常普遍,但過程中也常因糾紛對簿公堂的情況屢見不鮮。有法律界專家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涉及收併購與合作開發業務時,房企盡職調查是否到位,發現合作方存在經營危機時能否及時採取有效舉措,都決定了雙方合作的成敗。

誤被“限高”

公開信息顯示,郭梓寧之所以會被限制高消費,是由於奧園縣域、臨澧奧園與湖南炳屹發生合同糾紛訴訟後,湖南炳屹向湖南臨澧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先予執行,而奧園未按執行通知書制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據此,臨澧法院對奧園縣域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該公司及郭梓寧(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部分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奧園集團提出異議後,臨澧法院於4月19日宣佈撤銷對郭梓寧的限制令。奧園方面也向南方日報記者提供了臨澧法院出具的撤銷限制消費情況說明。

南方日報記者注意到,該情況說明給出的撤銷理由是“郭梓寧已不再擔任廣東奧園縣域商業綜合體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信息顯示,今年1月22日郭梓寧不再擔任奧園縣域法人代表並退出奧園縣域董事,法人代表由尹立鵬接任。南方日報記者發現,尹立鵬與郭梓寧一樣被臨澧法院採取“限高”措施,他在“限高”令中的身份是臨澧奧園關聯人員。

尹立鵬已於3月13日卸任臨澧奧園法人代表,但該公司仍是奧園縣域100%控股公司。同時奧園縣域也是奧園商業集團全資子公司,後者法人代表正是郭梓寧。從這一點看,郭梓寧似乎仍可能是奧園縣域的“實際控制人”或“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不過廣東華憲律師事務所主任、律房律地研究院專家龔軍偉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子公司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如果奧園縣域和奧園商業之間均為獨立民事主體,且不存在人員、財務混同等情況,則視為郭梓寧與奧園縣域並無關係,一般不會被列入奧園縣域的“限高”行列。

不過,南方日報記者4月21日在中國執行信息網搜索時發現,有關郭梓寧和尹立鵬被限制高消費的文件均被刪除。

原因起於糾紛

郭梓寧等人遭遇“限高”烏龍,起因是奧園和湖南炳屹的合同糾紛。

湖南當地媒體去年一則報道稱,此前遭遇債務危機的湖南炳屹於2018年7月引進奧園合作開發該公司在臨澧縣持有的兩宗地塊,兩家合作由此開始。但隨後雙方就因湖南炳屹債權處理和奧園未按協議支付款項等問題陷入糾紛,最終對簿公堂。

南方日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奧園縣域和臨澧奧園要求對兩宗地塊的土地及在建工程交易額進行核對確定,並要湖南炳屹賠償違約損失500萬元。湖南炳屹提出反訴,要求確認自身不構成違約,由於反訴後提出的標的額超過2000萬元,前述案件被移送至湖南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炳屹隨後撤回反訴,但又在臨澧法院起訴奧園要求支付交易對價款1999萬元,並在1月3日以償付拖欠的民工工資及公路工程債務為由,向臨澧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

南方日報記者未能查閱到先予執行裁定結果文本,但鑑於郭梓寧、尹立鵬被“限高”的理由,說明臨澧法院對湖南炳屹的先予執行申請予以了支持。奧園集團品牌相關人士向記者透露,先予執行裁決後奧園曾提出複議請求,但被法院駁回。

上述人士表示,截至目前臨澧法院已從奧園縣域銀行賬戶扣劃1540餘萬元。而“限高”令發佈及隨後撤銷的理由,都表明奧園確實存在拒絕或不完全履行先予執行裁決的行為。

有關奧園縣域、臨澧奧園與湖南炳屹之間的合同糾紛結果目前尚不明朗,公開信息顯示,移送至常德中院的案件於3月17日開庭,但目前並未宣判。在開庭前的3月10日,湖南炳屹向常德中院申請了訴中財產保全,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奧園縣域和臨澧奧園共計1.68億元存款或資產被凍結。

合作開發如何避坑?

事已至此,這起糾紛或許已成為奧園在當地一次失敗的合作開發投資。房企之間收併購與合作開發的過程中,時常會因為合作方經營狀況、雙方合約履行等問題而產生糾紛,導致雙方深陷泥潭。

龔軍偉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在收併購與合作開發的過程中,房企在合作關係建立前應對目標地塊、目標公司、合作主體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目標地塊權利歸屬清晰,且不存在權利限制等情形。

他指出,若目標地塊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存在權利限制情況、或者涉訴存在被司法機關查封等都將導致房企無法實現開發目的,導致投資失敗。

然而,收併購和合作開發實際操作中,一些問題在盡職調查時很可能無法調查清楚,合作方亦有可能選擇不完全披露甚至隱瞞。此外在合作開發過程中,也存在合作方突然在經營或債務上出現重大風險的可能性。

對此龔軍偉認為,雙方應該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設置合作方承諾、交易定價及支付條款、擔保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合作推出機制等進行防範。

南方日報記者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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