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總承包項目管理各方權力概述

EPC總承包項目管理各方權力概述


(一)EPC總承包項目中建設單位權力

1、項目建設投資的決策權;

2、設計任務書的檢查、決策權;

3、設計方案徵集和設計招標的執行、檢查、決策權;

4、擴初設計的決策權;

5、工程項目建設概算的決策權;

6、設計方案評審的檢查、決策權;

7、資金使用計劃的決策權

8、甲供設備、材料、構配件和招標的執行、檢查、決策權;

9、施工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審查選擇施工隊伍的檢查、決策權;

10、提供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具備開工建設的執行、決策權;

11、對已批准的工期計劃的檢查、決策權;

12、投資控制的檢查、決策權;

13、審核工程形象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檢查、執行權;

14、現場組織協調與質量管理的檢查、執行權;

15、設計和施工工期的改變的決策權;

16、工程竣工驗收的檢查、執行權;

17、竣工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權;

18、遺留問題處理的決策權。

(二)EPC總承包項目中監理單位權力

1、根據監理合同文件約定和建設單位授權,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行使監理單位管理權力,履行監理義務;

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準備條件適時發佈開工令,根據工程存在問題的程度下發暫停令;

3、對承包單位駐工地代表有建議撤換權,對分包單位、指定分包單位資格的確認權;

4、用於工程中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見證確認、否決權;

5、工程檢驗批次現場監督、檢驗、否決權;

6、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的確認權;

7、建設(項目管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合理指令執行權;

8、現場工程量的見證籤認權;

9、現場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的組織協調管理權;

10、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審批單項施工方案;

11、審查總進度計劃、審批月及周進度計劃;

12、對建設單位投資控制有建議權;

13、現場"三通一平"的檢查、確認權;

14、安全生產的管理、檢查、否決權,根據工程安全問題(含隱患)嚴重程度下發工程停工令;

15、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建議、檢查、管理權;

16、施工工期改變的建議、檢查權;

17、施工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工程款支付中的籤認、否決權;

18、工程竣工初步驗收的組織、檢查、否決權;

19、完善監理檔案的執行權。

(三)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EPC)單位權力

1、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審查、選擇分包施工單位的執行、檢查、決策權;

2、設備、材料、構配件和招標的執行、檢查、決策權;

3、根據合同文件約定行使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檢查、管理權;

4、分包單位間的組織協調管理權;

4、總承包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原始資料;

5、現場"三通一平"的檢查、確認、接收權;

6、安全生產的管理、檢查權;

7、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建議、執行、檢查、管理權;

8、施工組織設計、單項施工方案、總進度計劃、月及周進度計劃編制、建議、執行權;

9、施工工期改變的建議權;

10、總承包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11、建設單位通知項目暫停或者增加額外工作內容的,總承包有權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12、對因建設單位原因給總承包單位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總承包單位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13、總承包單位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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