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各方权力概述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各方权力概述


(一)EPC总承包项目中建设单位权力

1、项目建设投资的决策权;

2、设计任务书的检查、决策权;

3、设计方案征集和设计招标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4、扩初设计的决策权;

5、工程项目建设概算的决策权;

6、设计方案评审的检查、决策权;

7、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权

8、甲供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招标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9、施工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审查选择施工队伍的检查、决策权;

10、提供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具备开工建设的执行、决策权;

11、对已批准的工期计划的检查、决策权;

12、投资控制的检查、决策权;

13、审核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检查、执行权;

14、现场组织协调与质量管理的检查、执行权;

15、设计和施工工期的改变的决策权;

16、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查、执行权;

17、竣工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权;

18、遗留问题处理的决策权。

(二)EPC总承包项目中监理单位权力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约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行使监理单位管理权力,履行监理义务;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准备条件适时发布开工令,根据工程存在问题的程度下发暂停令;

3、对承包单位驻工地代表有建议撤换权,对分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资格的确认权;

4、用于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确认、否决权;

5、工程检验批次现场监督、检验、否决权;

6、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确认权;

7、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合理指令执行权;

8、现场工程量的见证签认权;

9、现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权;

10、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单项施工方案;

11、审查总进度计划、审批月及周进度计划;

12、对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有建议权;

13、现场"三通一平"的检查、确认权;

14、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否决权,根据工程安全问题(含隐患)严重程度下发工程停工令;

1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议、检查、管理权;

16、施工工期改变的建议、检查权;

17、施工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工程款支付中的签认、否决权;

18、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的组织、检查、否决权;

19、完善监理档案的执行权。

(三)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单位权力

1、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审查、选择分包施工单位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2、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招标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3、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行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检查、管理权;

4、分包单位间的组织协调管理权;

4、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原始资料;

5、现场"三通一平"的检查、确认、接收权;

6、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权;

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议、执行、检查、管理权;

8、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月及周进度计划编制、建议、执行权;

9、施工工期改变的建议权;

10、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11、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暂停或者增加额外工作内容的,总承包有权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12、对因建设单位原因给总承包单位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13、总承包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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