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卡用户注意!最新规定4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 12 位,编码规则:第 1 位为 0,第 2 — 5 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 6 — 7 位代表年度,第 8 — 10 位代表批次,第 11 — 12 位为 12。发票号码为 8 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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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 ETC 卡的客户,ETC 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 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 ETC 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01

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 www.txffp.com 或"票根" 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02

绑定 ETC 卡。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 ETC 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 ETC 卡绑定。

03

发票开具。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01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02

ETC 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03

ETC 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 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04

客户使用 ETC 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 10 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05

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五、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0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02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03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六、业务咨询

使用 ETC 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 ETC 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

各省(区、市)ETC 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本公告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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