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被虐女童昏迷更可怕的,是對家暴的縱容

據《新京報》等媒體報道,近日,黑龍江省建三江墾區一農場4歲女童多次遭家庭暴力致重傷進入ICU一事,引發社會關注。目前,這名女童仍在昏迷中,其生父和繼母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此前,在4月7日至4月23日的17天時間裡,女童3次因傷入院,第三次入院時因腦積水、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側腦室積血等,被送進ICU搶救。

一個4歲的孩子,天真懵懂卻遭受如此嚴重的傷害,能否再次醒來還是未知數。目前,其生父和繼母已被刑拘,相信法律會還給孩子一個公道,但事態何以發展至此,或許才是最該追問和反思的。

原本,這一切可以儘早被制止,從鄰居到社區,再到警察,只要任何一方真正把家暴“當回事”、及時採取一些切實和強硬的措施,孩子便不會反覆被虐直至昏迷,而施虐者也不會在錯誤的路上越走越遠。

對於女童的遭遇,鄰居是最直接的見證者,他們經常聽到孩子父母“一起訓斥、打罵的聲音”,以及“孩子一直在哭”,也知道孩子“臉上沒有明顯傷痕,但衣服、頭髮亂糟糟的,走路歪歪扭扭的沒精神”,以及“繼母將餐巾紙泡在麵湯裡讓女童吃”等細節。但因為是鄰居、朋友,他們“駁不開情面”,擔心“影響彼此關係”,而選擇了沉默。

社區內部在接到有關舉報後,基於證據不好收集和孩子繼母潑辣不好惹,僅採取了用宣傳板報“婉轉警告提醒”之類的做法。

令人不解的是,兩家醫院此前兩次報警,警方都沒有立案,這需要一個明確的說法。公安機關作為反家暴極為關鍵的一環,承擔著制止施暴的責任,應該及時介入相關線索,對被虐者進行驗傷、對相關施暴行為進行調查,等等。遺憾的是,現實中,打罵孩子經常被視為“家務事”“正常的管教”,所以警方常常錯過最佳的處理時機,某種角度上,這形成了一種“縱容性傷害”。

如果鄰居能夠及時報案、社區能果斷干預、警察能堅決出手,對施暴者採取訓誡、警示、暫停其監護權、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措施,那麼孩子顯然不會陷入今天的境地。

全國婦聯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目前,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比較普遍,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除了“家醜不外揚”的自身縱容,“家務事”的群體心態也影響著執法等反家暴機制的介入程度和干預力度。

事實上,最高法等部門早在2014年底便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詳細地規定了對相關行為的報告和處置程序,學校、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均應及時報案或者舉報,而公安機關接到相關報案、舉報後,應立即出警處置,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立即立案偵查。但上述規定的執行情況並不樂觀。

反家暴既關乎個體權利和命運,也關係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更關係著法律權威和法治能效。此番極端個案提醒我們,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家暴,要迅速介入、果斷干預,不能讓家暴成為個體的夢魘和法治的遺憾。(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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