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司法案例是法律實施的成果,是法治不斷前行的腳印,也是記載法治進程的信史。“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有的還勝過一沓法條。十大影響性訴訟,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2020年4月8日,2019年(第十五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評選結果揭曉。評選活動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南方週末報社、《法律適用》和《中國法律評論》聯合主辦。

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過去70年,法治建設是國家的重要命題之一。“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連續15年評選出的案件,是法治建設的觀察樣本,也記載了這些年的法治進程。

本次入選的案件皆是2019年審結,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並具有重大法治意義的案件。有些案件的判決具有示範意義,如上海閔行區法院作出了首起高空拋物入刑判決,此外“年檢神器”案擴展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類型。

法治乃安國之源。對每一個訴訟案件的公正審判,都承載了培育法治信仰的使命。


孫小果案

【案情】1995年,孫小果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親屬通過偽造病歷等非法手段幫助孫小果獲得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所判刑期大部分沒有實際執行。1998年,孫小果再次因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被昆明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小果上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死緩。此後,孫小果親屬多次通過非法手段,為孫小果獲得改判、減刑,致孫小果在2010年被釋放。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後,更名為“李林宸”的孫小果因涉黑涉惡被抓。2019年11月8日,雲南省玉溪市中院以孫小果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小果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2月1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孫小果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2月23日,雲南省高院對孫小果1997年所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進行再審,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0年2月10日,孫小果被執行死刑。


【影響性】起底“神操作”,向司法腐敗說“不”

本案及其相關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除因孫小果前後犯下的諸多嚴重罪行,還有孫小果改判、減刑過程中發生的一系列“神操作”。

從最後發佈的調查通報來看,孫小果在監獄服刑期間,在其父母四處張羅下,利用虛假的專利發明重大立功獲取減刑。而這些“神操作”之所以能得逞,是因為在案件偵辦、審判、入獄服刑減刑等多個環節都存在嚴重的問題,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門也有多人淪陷。再審重新判處孫小果死刑,並對涉孫小果案的瀆職腐敗犯罪行為予以嚴肅懲處,弘揚了法治精神,伸張了社會正義。


2019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2019年12月23日, 孫小果被判處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圖)

作弊考生訴人事考試院案

【案情】2015年9月13日,趙某某參加被告蘇州市人事考試院組織的全國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發現趙某某涉嫌抄襲,趙某某因抗拒檢查,隨後被帶離考場。後蘇州市人事考試院作出決定,認定趙某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趙某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案處理決定書。

本次訴訟先後經過基層、中級和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最終江蘇省高院再審認為,趙某某涉嫌作弊,拒不配合檢查,構成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擾亂了考場秩序。蘇州市人事考試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駁回了趙某某的申請。


【影響性】維護監考權保考試公平

嚴肅考場紀律、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誠信與和諧穩定。本案通過確立考生配合檢查義務規則,旗幟鮮明地支持教育考試部門依法行使監考權,對於維護良好的考試秩序,保證考試結果的公平與公正,培育風清氣正的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


張扣扣故意殺人案

【案情】1996年8月27日,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村民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鄰居張扣扣之母汪某某並致其死亡。同年12月5日,原南鄭縣人民法院鑑於王正軍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張扣扣之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過錯等情節,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賠償9639.3元(已履行)。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

2018年除夕,出於報復,張扣扣先後持刀殺害王正軍及其父兄,並逃離現場,兩天後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1月8日,陝西漢中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扣扣死刑。2019年4月11日,陝西省高院二審宣佈維持原判。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經最高院裁定核准被執行死刑。


【影響性】禁止私力救濟

“隱忍22年,替母報仇”一說攪動輿論。但現代國家無不禁止私力救濟或者擅自復仇,更不容許不擇手段、不計後果地剝奪他人生命。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扣扣死刑,不僅是對這一嚴重罪行的公正懲處,亦是對事出有因的重大凶殺案件如何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示範。同時,本案判決對於引導公民正確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和個人恩怨,亦有重要意義。

2019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2019年4月11日, 張扣扣(前)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現場。 (新華社/圖)

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案情】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時,因河面結冰便走上永定河一處大壩消力池內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豐臺區水務局、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起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支某溺亡地點(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不屬於公共場所,永定河管理處對此不負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支某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由此駁回了家屬全部訴訟請求。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導向

法律規範和公民情感的界限怎麼把握?本案通過審判給出了答案。在侵權糾紛審判中,堅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導向,具有示範意義。同時,本案進一步明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賦予的自由同時,也應承擔自身抉擇帶來的風險。


飛踹醫生被反擊致傷案

【案情】2016年6月6日,患者葉某去村診所找醫生王某結算以往看病費用,兩人發生爭吵、廝打,葉某被他人勸離診所十餘分鐘後,又突然返回,衝向王某抬起右腳跺王某,王某側身躲避用手抓住葉某右腳將其掀倒,致葉某摔倒在附近的電動車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輕傷二級。王某家屬撥打120將葉某送醫並支付其全部住院費用。

2018年10月,河南省駐馬店市確山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醫生承擔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患者葉某1.3萬餘元。

2019年5月,駐馬店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認為葉某在爭執廝打被他人勸離診所後,再次從診所院外小跑衝向王某,並實施突襲踢跺王某的行為,屬不法侵害。王某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沒有侵害葉某的故意,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條件,雖致他人輕傷,但防衛手段、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傷害,屬正當防衛,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影響性】正確適用正當防衛

“醫患矛盾”和“正當防衛”常常容易引起輿論關注,而本案剛好同時滿足了上述兩點。從一審認為有罪到二審改判,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包括醫生在內的任何人,遇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自衛權利,以制止不法侵害。

本案對於調動公民特別是醫護人員敢於、善於行使正當防衛權利以及提醒司法人員在解決此類衝突時,避免陷入“唯結果論”“誰受了傷害誰就有理”等誤區,正確適用正當防衛條款和公平責任條款,都有很大價值。


“年檢神器”公益訴訟案

【案情】速美公司在淘寶網開辦網上商鋪,銷售規避機動車尾氣年檢的所謂“年檢神器”系列產品(如三元催化器、汽車尾氣超標治理淨化器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得知這一情況後,以該公司弄虛作假幫助尾氣不合格的車輛規避年檢,對大氣汙染防治造成嚴重影響,其行為具有違法性為由向杭州市中院提起公益訴訟。

2019年6月,杭州市中院一審認為,速美公司以弄虛作假的方式規避機動車年檢,行為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速美公司向社會公眾道歉,並賠償大氣汙染環境修復費用3500000元。一審宣判後,中國綠髮會以浙江淘寶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由提出上訴。浙江省高院認為,浙江淘寶公司已履行了規定義務,並及時停止了相關平臺服務。中國綠髮會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二審也指出,淘寶公司應加強網絡平臺信息管理。


【影響】擴展環境公益訴訟的類型

中國綠髮會提起的公益訴訟擴展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類型,有助於在網絡時代進一步釐清大氣汙染責任。二審法院依據避風港規則及紅旗規則,雖然認定網絡平臺服務商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明確指出應加強信息管理,有利於督促網絡平臺在銷售可能用於違法目的之產品方面確立應有的責任意識。


首起高空拋物入刑案

【案情】2019年8月1日,從小隨外公外婆長大,和父母感情惡化的蔣某聲稱要為外公外婆討回公道,手持棒球棍來到父母家。因父母更換了門鎖,蔣某不得入內。他於是聯繫鎖匠上門,開鎖後發現父母都在家中,遂與父母發生激烈爭吵。爭執過程中,蔣某對屋內電器、窗戶玻璃等一頓打砸,還將手邊的平板電腦、手機、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將正常停靠的三輛轎車擊中,造成經濟損失共計4293元。

2019年11月,蔣某高空拋物案在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閔行區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施行後,人民法院判決的首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影響性】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現代城市高樓林立,隨之而來的高空拋物事件屢有發生,對公共安全危害極大,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遏制高空拋物行為,保護頭頂上的安全,不能僅靠勸誡和經濟處罰,還需要刑法出手。以往司法實踐中,對高空拋物案件通常只追究民事責任,由於高空拋物系“天外橫禍”,受害人往往難以舉證,導致得不到應有賠償,人民群眾強烈呼籲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佈後法院判決的首起高空拋物入刑案,對於警示教育潛在高空拋物者、有效預防高空拋物行為、引領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2019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2019年11月29日,“高空拋物”案被告人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法官微截圖/圖)

檢察院訴行政機關不履職案

【案情】2018年5月,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美團”“餓了麼”“百度外賣”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轄區內多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及時更新等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當地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問題監管不到位,致使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9月,濱城區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上述情況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2019年1月,本地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益訴求。


【影響性】對行政機關履職具警示意義

食品藥品安全關乎公眾生命健康權。只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就應認定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本案中,監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其結果對行政機關履職具有警示意義。


方正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案情】2017年,因認為方正科技公司等對關聯交易具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國證券會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處罰作出以後,盧躍保等4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在上海金融法院對方正科技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前述信息披露違規事項對其造成了損失,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市金融法院審理認為,方正科技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具有“重大性”,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應按照專業意見所確認損失進行賠償。方正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8月8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雖然證券市場中影響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因素眾多,但只要投資者證券買入時間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法定要求,即可推定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無需證實虛假陳述是投資者買入證券的唯一原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全國首例,示範性突出

本案為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基本涵蓋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審理所需關注的所有技術性要素,即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具有重大性、虛假陳述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何計算損失、如何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等等。

金融法院的判決所確立的示範判決機制,在包括證券民事訴訟的案件管理、群體性案件的繁簡分流等多個方面都做出了有益嘗試。此外,本案引入專家意見和專家資源以便利審判流程的推進和強化審判結果的公信力,也是一個重大制度創新。


網絡大病求助糾紛案

【案情】莫春怡之子患病後,先後產生醫療費35.5萬餘元,其中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為17.7萬餘元。除通過水滴籌籌得的款項15.3萬餘元外,莫春怡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還實際獲得救助款5.8萬餘元,且其中有兩項救助款均發生在通過水滴籌籌款前,但莫春怡在籌款時並未披露相關情況。同時還查明,莫春怡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其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許女士名下財產信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春怡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春怡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綜合案情後,一審判令莫春怡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153136元,並支付上述款項自2018年8月31日以來的利息。


【影響性】保障互聯網慈善良性發展

本案判決率先明確了發起人和捐贈人之間形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係,發起人負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信息的義務,發起人隱瞞求助人信息、挪用籌集款構成違約。該判決從司法上有力地保障了互聯網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且通過司法建議敦促民政部、網絡平臺等多方共謀,實現了多元共治。(南方週末)


.主辦單位.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南方週末報社

《法律適用》

《中國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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