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務之商品房買賣如何索求賠償

成都某商品房開發商大肆宣傳其房為地鐵學區房,吸引眾多買家前往購房,在交房後卻發現在該樓盤附近並無地鐵規劃線路,於是紛紛要求該開發商退款。開發商辯稱:1.其在項目現場對建設工程規劃證進行了公示,從未隱瞞沒有地鐵規劃線路的事實。2.涉案宣傳資料不構成要約,雙方權利義務應以預售合同的約定為準。

面對該種情況,作為受騙的購房者應當如何維權?

律師解析:

1.不實宣傳的性質

開發商在房屋建成後經常為了快速資金回籠,會出現誇大、虛假、不實的營銷行為。針對該類行為,我們可以細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要約邀請,類似於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廣告。其二,要約,即作為合同的乙方,只要購房者作出承諾,雙方即可成立法律上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

大部分廣告可以直接認定為要約邀請,但是若廣告主在房屋規劃範圍內對房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承諾,而該說明和承諾成為了購房者趨之若鶩購買和房屋價格的確定的主要原因,那麼該廣告就成為了要約。而當購房者作出了承諾,就能夠以廣告主的說明與承諾與實際不符作為理由要求廣告主或者說開發商進行違約或者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

2.商品房如何要求賠償

在確定了廣告主的責任後,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應當如何要求賠償或者要求多少賠償的問題。實踐中,存在許多對法律一知半解的購房者直接要求廣告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費》中的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則應按四倍商品價款進行賠償。我可以很負責的說,這個訴求法院是不會支持的!由於商品房的價值巨大,若直接使用多倍賠償的原則,將導致雙方厲害關心的顯示公平,這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2003年最高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釋規定了“出賣人訂立商品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購房者最多可申請出賣人2倍的賠償責任!

那麼,哪些情況能夠申請兩倍賠償呢?

(一)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明的事實

(二)出賣人故意已滿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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