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当见证人,哪些人不能当?没有见证人时,该怎么办?

在一些现场执法活动或者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中,经常会看到见证人这种称谓。

见证人这种做法,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之所以有见证人这种做法,主要就是为了解决监督和证明问题,防止某一方当事人反悔、抵赖或者颠倒黑白。以前民间纠纷中的见证人,不是谁都能当的,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是当事人各方甚至于周边生活的人都认可的,能够用自己的人格担保行为真实性的有威望之人,也可以称之为主持见证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他们就又成了证人。

当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健全,司法程序更加完善并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最有效手段,司法机关在事实上承担了这种主持人功能之后,它不可能像之前的主持见证人那样随时的提前介入各种纠纷之中,于是,新的见证人制度的引入,既是对这种做法的创新,更多的是想从程序上加大对行政或司法机关在相关权力行使时的监督约束,从而证明这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

在司法程序中,经常会出现见证人、证人和保证人这三种人,虽然他们只是一字之差,甚至于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但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他们的地位作用却是截然不同。

哪些人能当见证人,哪些人不能当?没有见证人时,该怎么办?

证人,指当事人之外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情形的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

保证人,经常会在民事债务中出现,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见证人,主要是指那些受行政或司法机关临时邀请,对其现场履行职责过程及行为进行跟踪证明,且与案件无任何牵连的在场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第3款中这样规定,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以及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卷中。

此处的见证人,主要指临时被邀请在现场看见并全程参与了交通警察现场勘查等活动,证明交警所画的现场图以及所做的勘查笔录上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且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利害关系牵连的第三人。

进入了司法程序后,如果有人质疑交警制作的现场图、勘查笔录的真实性时,该见证人,就又成为了能够证明民警在现场勘查中所制作的现场图和勘查笔录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证人。


哪些人能当见证人,哪些人不能当?没有见证人时,该怎么办?

关于事故现场勘查中的见证人资格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完全规范,在很多地方都是由协助民警出警的辅警、某一方事故车辆中的乘车人或者是拖移事故车辆的拖车司机担任,甚至于是事后找人代签见证人。

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如果有见证人的话,关于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都没有作出规定和明确。

实践中,主要还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因为它是最严格的),以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关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见证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②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如当事人近亲属、车主、乘车人等;

③参与事故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工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警、协勤、文职、清洁、保安以及负责清障拖移等人员,包括交警在接到出警指令后临时带到现场的其他人员;


哪些人能当见证人,哪些人不能当?没有见证人时,该怎么办?

④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5条中规定的应当回避的人员,虽然没有参与办案,也不能当见证人。

如果事故现场勘查中没有见证人的,并不必然导致现场勘查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合法,以前,警察的公正性很少受到质疑,只要勘查民警在现场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了没有见证人的,法官都会直接采信交警勘查行为的合法性。

现在情况变了,虽然警察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但法治建设却得到了进步,民警在办案执法时,更应该以随时准备接受质疑的心态来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使用好执法记录仪。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及《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中均明确规定,要求民警在道路交通现场处置、当场处罚以及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等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实时全程进行记录。

哪些人能当见证人,哪些人不能当?没有见证人时,该怎么办?

如果真正落实好并使用好的话,执法记录仪自然也可以变相地起到见证人的作用,甚至于比见证人的证明作用更强。

对于事故处理民警来讲,应该好好地研究一下,在现场勘查时,如何保证勘查笔录上记录的所有内容,都能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相关视频中展示出来,实现互相印证。

网络小文,观点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各位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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