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圓了房,不同意登記,彩禮也要還!

彩禮,是指婚戀過程中為了締結婚姻,男方贈與女方的聘禮或者禮金,這起源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序六禮之一的“納徵”,如果女方收下彩禮就意味著應下這門親事,雙方訂立婚約,如女方反悔,則應將彩禮退回給男方,而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予退還。小編不知各位讀者家鄉的彩禮或者結婚聘禮是多少?但小編要分享下面這一案例,彩禮不多,雙方辦了婚禮,圓了房,可是女方不同意去登記,那這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就算圓了房,不同意登記,彩禮也要還!

案件由來

2013年的冬月,小趙年方二十,已是弱冠之年,雖是生得一副好皮囊,堪稱貌比潘安、宋玉,可是架不住家境不好,自己也沒有什麼學歷,只能到南方一工廠裡打工,父母也皆是農民,眼看同齡人要麼已經結婚,要麼早已許好人家,這可急壞了小趙的父母。小趙為了盡一份孝心,特意委託村裡有名的王媒婆給說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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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著王媒婆的三寸不爛之舌,終於給小趙找到了萬家一容貌姣好的女子。小趙和小萬很快墜入愛河,確定了戀愛關係。兩人經常出雙入對,你儂我儂,戀愛兩個月後,在雙方父母的操辦下,兩人舉行了農村的結婚典禮,婚禮場上好不熱鬧,但是之後因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一直未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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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結婚,小趙把僅有的30,000萬存款拿了出來,當作彩禮送給了小萬,還為小萬置辦了三金一套(價值8,800元,但至今小編也不清楚什麼是“三金一套”)。可是,現在小萬不同意了,不願意與小趙去進行結婚登記,小趙也知道,強扭的瓜不甜,也沒有必要非得賴著小萬,就同意退婚,但是堅持要求小萬返還當初的彩禮錢30000萬還有價值8,800元的“三金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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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萬則認為,未登記結婚和分手的原因在小趙,況且雙方都已依照農村婚俗舉辦了婚禮,兩人都在一起生活近一年,彩禮錢和“三金一套”不予返還,她沒有要求小趙賠償自己的青春損失費就已經很夠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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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彩禮為實現結婚的目的而支出,既然不能實現結婚的目的,接受彩禮的一方應返還彩禮。二人雖然已經按照農村的婚俗舉行了婚禮,但是並未進行婚姻登記,不屬於受婚姻法保護的合法婚姻。

鑑於二人舉行婚禮並事實上居住一起,互以夫妻相稱,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已經成立同居關係,小萬收取小趙彩禮現金30,000元不必全部返還小趙,僅應當適當返還。

鑑於小趙贈送給小萬的“三金一套”(價值8,800元)並不具有彩禮性質,小萬可不必返還,其他財產部分以解除同居關係進行分割。

法院最終判定小萬返還小趙彩禮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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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後總結

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彩禮本身也逐漸得到了大眾的認可和支持,但是對於彩禮的屬性,一般認為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這裡所說的締結婚姻是進行合法的婚姻登記。在我國大陸法律並未將“婚約”或者“訂婚”等納入法律行為,始終堅持婚姻自由,如未能進行合法的婚姻登記,即視為未締結婚姻,彩禮便應當予以返還,具體返還的多少可是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算圓了房,不同意登記,彩禮也要還!

小編提示

彩禮本是婚約的見證,是一種禮節,正如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曹保明所言:“彩禮首先是一種禮節,這種禮節並非由制度約束,而是一種民間習俗。彩禮是禮,但不能過度。”

高額彩禮會讓已經富裕的農民致貧,那些因為彩禮產生的糾紛還擾亂了農村的秩序,另外高額彩禮的攀比會讓社會風氣變壞,而事實上,尤其在小編家鄉,確實是如此。

高額的彩禮、彩禮的攀比,在擾亂社會秩序的同時,還干涉了婚姻自由。

就算圓了房,不同意登記,彩禮也要還!

您那兒的彩禮是多少呢?高額的彩禮能否作為女方幸福的保障?

您有不同意見嗎?歡迎下方留言。

本文根據趙某訴萬某、路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改編所作,案例原文:
http://hnxcfy.hncourt.gov.cn/public/paperview.php?id=162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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