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專題——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傻傻分不清楚

勞動維權專題——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傻傻分不清楚


一、什麼是產假工資、生育津貼,兩者可以同時領取嗎?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於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

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要達到職工的標準工資。

許多人都以為生育津貼其實是國家發給個人的補助,請注意,別犯傻了。生育津貼是國家發給單位的補助,發給單位的補助,單位的補助。社保發給單位的生育津貼,是為補給單位在產假期間發給員工的工資。單位在滿足條件下統一申領,社保機構將津貼打入單位公戶,單位在收到款項後全額支付給員工。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夠同時領取,生育津貼是參加社保滿足一定條件後(一般為連續繳費滿一年,但各地規定不同),由社保機構代替單位支付的“產假工資”

二、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一致怎麼辦?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有困惑的問題歡迎留言,下一篇,我們來探討各地的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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