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了新房卻打發母親住養老院,法院:不允許!

建了新房卻打發母親住養老院,法院:不允許!

張老太今年77歲,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2015年老伴去世後,張老太就一直跟著兒子生活。後來,因為新農村改造,張老太和兒子住的房屋要重建,張老太暫時住到女兒家中。可是誰知,搬出來容易搬回去難,眼看新房子造好了,張老太多次表示要搬回去居住,兒子雖然表面上答應,實際上卻一直沒有行動。這讓張老太很寒心,新造的房屋自己是產權人之一,怎麼就不能回去住呢?去年7月,張老太向海寧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兒女為自己提供住處並承擔今後醫療費用。

建了新房卻打發母親住養老院,法院:不允許!

庭審中,張老太兒子答辯稱,張老太與兒媳婦相處不融洽,所以希望張老太去養老院生活,他願意承擔費用。另外,張老太一直是他一個人贍養,自己的妹妹從來沒有履行贍養義務,要求妹妹一次性支付贍養費用。

張老太女兒答辯稱,自己1994年結婚後就去了夫家,未享有任何財產,父親去世時,遺產均由其哥哥繼承,因此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由哥哥獨自承擔。

張老太明確表示,自己不願意去養老院生活。

海寧法院審理認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成年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應當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強迫父母遷居別處。本案中,新建房屋屬於張老太和兒子家庭共有財產,張老太對房屋享有居住權,因此張老太兒子違背母親意願要求其去養老院生活的主張,法院不予准許。綜上,法院判決准許張老太搬回和兒子共有的房屋居住,今後醫療費用由兒子、女兒各半承擔。

一審判決後,張老太的兒子提出上訴。嘉興中院積極引導雙方調解化解家事糾紛,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同意按照一審判決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