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退還住宿費,宿舍關係界定需進一步探討

作者:熊丙奇

受新冠疫情防控影響,大學生在校時間大大縮短,已收取的住宿費怎麼辦?4月19日有媒體注意到,近段時間以來不少學生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建議,希望地方教育部門能“酌情退還”部分住宿費。對此,教育部4月10日在其官網發文稱,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應“根據實際住宿情況”合理確定退費辦法。目前已有四川、河北、甘肅等地明確,將向學生退還部分住宿費。

如河北省規定,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多餘部分退還學生。

高校退還住宿費,宿舍關係界定需進一步探討

“高校是否應退住宿費”的問題曾引發熱議。不贊成者認為,學生住集體宿舍費用並不高,高校給了優惠和照顧,更何況物品放在宿舍裡,學校也要承擔一定的管理和維護費用。而站在學生角度考慮,沒有住宿舍卻要交住宿費,即便只有幾百元,道理上也說不過去。

此番教育部的回應和各地新出爐的退費規定,給出了明確說法。積極回應高校學生的訴求值得稱讚,但對事件的思考不能停留於此。住宿費的爭議,關係到學生和校方在宿舍這一問題上的關係界定。

本質上說,學生住學校集體宿舍,和校方(宿舍供給方)應該是租客和房東的關係。沒住宿舍應該退費,但學生和學校有租約嗎?如果有,意味著宿舍在租約期間是屬於學生的。就像某個人在打工城市租房,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回城市,房子空關了兩個月,租客沒有理由向房東要回兩個月租金。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學生住學校宿舍是否嚴格按租房的方式簽約,明確權責。

目前在這一問題上,很多學校的處理比較模糊。教育部規定各高校收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者跨學期,是把租住宿舍的協議時間確定為一學年或一學期。但高校在執行時通常是出臺行政規定,規定住學校宿舍就交多少費,這也就讓宿舍的“角色”“定位”很不清晰。

高校退還住宿費,宿舍關係界定需進一步探討

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但有關宿舍使用的爭議長久以來都存在。一些歐美國家的處理方式或可借鑑。是否住學校提供的宿舍由學生自主選擇;有的學校只給低年級學生提供宿舍服務,高年級學生一律在校外租房;學校提供單人間、雙人間等多種房型,學生根據承受能力做選擇;學校宿舍嚴格按租約提供服務,如果放假不住、不繳住宿費,學生需要把物品搬走。

這樣的功能界定,會帶來新的寄宿管理模式。考慮到國內高校近年來擴招的情況,允許學生到校外租房而不只限制在校內住宿舍,似乎更適合學分制教學管理。此外,學校要改善學生住宿條件,基於房東角色給租住學生提供更好的服務,而不是一味強化宿舍的管理功能。

回到因疫情延期開學出現的退住宿費問題,在明確高校要根據學生實際入住情況退費後,其他所有寄宿制學校也應根據學生實際入住情況退費。而經過這次特殊情況,需要重新界定宿舍功能,推進學校後勤服務社會化,適應高校正推進的教育教學改革。目前的宿舍服務,大多數還基於計劃培養、計劃管理模式。未來如果實行本科彈性學制和研究生延期畢業措施,宿舍服務則需要相應地建立市場模式。否則,延期畢業學生的宿舍誰來提供?(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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