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濱江二路部份公共設施已損壞,是人為還是質量有問題?

近日

有網友爆料

濱江三路公共設施已損壞

不知道是質量有問題

還是靈山市民的素質問題

靈山濱江二路部份公共設施已損壞,是人為還是質量有問題?

損壞的公共設施

靈山濱江二路部份公共設施已損壞,是人為還是質量有問題?

損壞的公共設施

靈山濱江二路部份公共設施已損壞,是人為還是質量有問題?

究竟是人為損壞

還是質量本身的問題

目前不好定論

具體以相關部門核查後公佈的消息為準確

作為大家公共用的設施

大家應該加以保護才對

如果故意破壞城市公共設施,屬違法行為,將受到到以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靈山天天網友“清清河”

靈山天天網編輯發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