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網友爆料
濱江三路公共設施已損壞
不知道是質量有問題
還是靈山市民的素質問題
損壞的公共設施
損壞的公共設施
究竟是人為損壞
還是質量本身的問題
目前不好定論
具體以相關部門核查後公佈的消息為準確
作為大家公共用的設施
大家應該加以保護才對
如果故意破壞城市公共設施,屬違法行為,將受到到以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靈山天天網友“清清河”
靈山天天網編輯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