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預防恐怖活動行為指引

維護國家安全|公民預防恐怖活動行為指引

長期以來,恐怖主義以血腥的暴力活動為顯著標志,在許多國家制造混亂,造成社會動盪不安。雖然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只是極少的一小撮,但由於恐怖主義所具有的特性,使其所造成的危害遠遠大於普通刑事犯罪。


1.什麼是恐怖主義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2.什麼是恐怖活動

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1)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

(2)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

(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

(4)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

(5)其他恐怖活動。


3.恐怖襲擊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恐怖襲擊方式包括刀斧砍殺、駕車衝撞碾壓、縱火、爆炸、槍擊、劫持、投放危險物質等。此外,恐怖分子有時還會通過利用網絡、散佈虛假恐怖信息等方式實施破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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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恐怖襲擊的特點有哪些

(1)多針對無辜群眾不加選擇地實施襲擊,妄圖造成最大傷害。

(2)恐怖分子多會在襲擊現場展示、散發、呼喊象徵恐怖組織或恐怖主義思想的標識或口號。

(3)襲擊方式多選擇暴力手段,烈度大、破壞性強,極易對人的心理造成恐慌。

(4)常為多人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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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源於你我,反恐人人有責。日常生活中,進入車站、機場、影劇院等場所時的安全檢查,購票乘坐交通工具、使用物流快遞、租賃機動車、上網等場景的實名登記,都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配合。這些舉手之勞的作用不可小看,它對全社會防範恐怖襲擊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有效震懾阻止暴恐分子策劃、準備及實施恐怖襲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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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來安檢,不要嫌麻煩

保障我們每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是安全檢查工作的主要目的。通過安檢,能及時發現人身、車輛、物品等是否攜帶或夾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有效防止損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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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的場所通常有哪些?

(1)交通樞紐,如機場、火車站、地鐵站、汽車站、

碼頭等。

(2)人員密集場所,如城市廣場、影劇院、景點等。

(3)大型活動舉辦場所,如重要會議、體育賽事、

展覽、演出活動場所等。

(4)其他需要進行安檢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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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配合做好安全檢查?

(1)及時瞭解禁止攜帶的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種類。

(2)充分預留安檢時間,避免造成時間上的延誤。

(3)積極配合,聽從安檢人員指揮,提高安檢速度。

(4)遇有需要查驗身份證件時,提前準備好相關證件,確保快速通過。

目前,常見的安檢形式包括徒手檢查和儀器檢查。需要說明的是,儀器檢查對人體、電子設備、食品等均無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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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實名制,保護你我他

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坐飛機、住賓館、上網吧、寄快遞時,通常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實名制有利於加強社會管理、規範個體行為、打擊違法犯罪,並在及時發現可疑、消除涉恐隱患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麼時候需要進行實名登記?

(1)入住賓館、酒店等。

(2)郵寄物品。

(3)運輸貨物。

(4)購票乘坐長途汽車、飛機、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

(5)使用互聯網、金融、電信、機動車租賃等服務。

(6)購買特定商品。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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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登記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如實登記自己的實名身份信息。

(2)妥善保管身份證件,不轉借他人使用。

(3)遺失證件及時按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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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日多練習,遇襲保平安

對我們大家來說,面對兇殘的暴恐分子,這是一場不講規則、沒有底線,完全不對等的戰鬥。因此,一旦意識到身邊可能發生暴恐事件,要首先確保自身安全,及時報警。


掌握應急技能

(1)立即離開事發區域,不要圍觀、停留,不要貪戀財物,如無法逃避時,應利用地形、遮蔽物遮掩、躲藏。

(2)保持鎮靜,不要驚恐喊叫,避免增加周圍人的恐懼,引起更大的混亂和傷亡。

(3)在確保個人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報警、呼救和救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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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逃離現場時應避免擁擠,以免因擁擠、踩踏受傷。

(5)如遇不明氣體或液體,應迅速躲避,且用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做好防護措施。


積極參與演練

日常積極參加反恐應急演練,掌握必備的應急知識和技能,瞭解發生暴恐事件時應當採取的必要行動,加快反應速度,有效躲避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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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義思想是恐怖活動的重要誘因。恐怖分子通過製作、發佈音視頻,散發非法宣傳品等形式,千方百計地向群眾傳播恐怖主義思想,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傳授恐怖襲擊方法。作為普通公民,我們要學會識別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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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恐怖主義思想傳播途徑有哪些

(1)含有恐怖組織宣揚暴力、煽動實施恐怖襲擊、煽動破壞社會秩序內容的音視頻、圖片等。

(2)含有恐怖主義思想,鼓吹通過暴力解決問題等內容的傳單、小冊子等。

(3)宣揚恐怖主義的網絡言論、公開言論等。

(4)代表恐怖組織、恐怖主義的標識、旗幟等。

(5)宣揚恐怖主義的非法性經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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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對恐怖主義思想網絡滲透應該怎麼辦

網絡是恐怖主義思想傳播的重要途徑。我們在日常上網過程中發現疑似含有恐怖主義思想的宣傳品、音視頻時應當做到:

(1)及時停止觀看。

(2)不在手機或電腦上下載、保存相關宣傳品、音視頻。

(3)不散佈、不轉發、不傳看相關宣傳品、音視頻。

(4)對在網絡公共空間傳播的含有恐怖主義言論、圖片、音視頻等,不評論、不討論。

(5)通過視頻網站設立的“暴恐音視頻舉報專區”鏈接,或各類手機應用的違法舉報入口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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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權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日常生活中發現恐怖活動嫌疑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


1.哪些人是可疑人員

(1)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

(2)言行異常,安全檢查過程中不願接受檢查或者試圖逃避檢查。

(3)衣著反常,穿著很寬大的衣物或者腰部突出等。

(4)攜帶疑似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

(5)服飾、皮膚或所攜帶物品上有疑似與恐怖主義相關的標識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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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息時間反常,住所內常傳出異常聲響、刺激性氣味或出現大量火柴棍等非生活垃圾等。

(7)在標誌性建築、人員密集場所等地反覆徘何觀察、打探安保情況等。

(8)試圖獲取炸藥、武器等,或匿名、大量購買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及管制刀具等。

(9)疑似公安機關通報的恐怖活動人員。


2.哪些物品是可疑物品

(1)重要目標附近出現的無人認領或來歷不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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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意偽裝或者藏匿的物品。

(3)可疑人員攜帶的與其身份不符的物品,如可能裝有管制刀具、棍棒等物品的旅行包。

(4)隨身攜帶藏匿、企圖躲避安檢的物品。

(5)散發如臭雞蛋(黑火藥)、氨水(硝銨炸藥)等特殊氣味的物品。


3.發現可疑情況之後怎麼辦

(1)迅速遠離。儘可能地遠離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確保自身安全;牢記可疑特徵,如嫌疑人外貌、攜帶物品等,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用手機進行拍照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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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時報警。向周圍的執勤民警或到當地公安機關報警,或通過“110”報警電話、“12110”短信報警平臺、公安機關微信公眾平臺以及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報警。報警時要保持沉著冷靜,全面報告可疑情況的具體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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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舉報有獎勵,包庇要追責

公民發現並積極舉報可疑線索的,經過核實後,公安機關將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同時,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個人身份等信息,充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行為,卻窩藏、包庇的,將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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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節選)

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第二十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二十一條 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

運輸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

有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嚴密防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擴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決定對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報廢實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現金、實物進行交易或者對交易活動作出其他限制。

第三十四條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

第三十七條 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範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第七十九條 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布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場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條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二)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嚇、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歪曲、詆譭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八)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第八十二條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窩藏、包庇,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佈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准,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

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佈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一條 【拒絕提供間謀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明知他人有間課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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