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房子已經成了年輕男女結婚成家的重要物質準備,於是很多情侶在婚前就著手共同買房,為將來結婚做準備。但是,有些情侶卻很遺憾沒能修成正果,一旦分手之後,共同購置的房產又應該如何分割呢?
案件回顧
鄭州的羅小帥和周小柔曾經是一對熱戀中的情侶。2016年,兩人看中了一處新樓盤,並於當年3月共同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款為100萬餘元。小帥支付了首付款30萬餘元,雙方又共同申請了商業貸款共計70萬元,從2016年5月開始,小帥和小柔共同按月償還貸款。
然而,轉眼到了2017年,新房還沒有交付,兩人卻面臨分手。2017年1月,小柔開始停止償還房屋貸款。同年5月,小帥向貸款行申請變更轉賬還款賬戶。此後,該房屋所有貸款均由小帥按月償還。
2018年1月,新房交付。最初登記的房屋產權人是羅小帥和周小柔,但兩人遲遲未去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也一直沒有對房產進行處理。
2018年6月,小帥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將房屋所有權登記至自己名下,並以小柔實際出資比例向其支付補償款。小柔則辯稱,房子不是為了結婚買的,是雙方的共同投資行為。按揭貸款我也付了8個月,所以房子有我一半!所有權我可以不要,但必須把一半的份額折價補償給我。
當初兩人共同購房後將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並且沒有約定產權份額。如今兩人早已分手,也都已各自成家立業,那麼,這套房子,到底該怎麼分呢?
房子到底歸誰?
此案焦點在於
雙方基於何種目的購置房屋
- 若屬於共同投資行為
投資講究回報,此案中,女方僅歸還八個月按揭貸款,其餘的首付款和按揭貸款均由男方負責償還,由此可以反映出男方的投入遠遠大於女方。
在這種情況下,若還將房屋登記在二人名下,並約定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時雙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額,這種做法明顯與常理及投資的慣常做法不符。
- 若屬於男方為表誠意購買房屋
兩人原本是戀愛關係,且二人都到了適婚年齡,男方考慮到二人婚後的生活購置了案涉房屋,為了表達結婚的誠意,購置的房屋登記在二人名下。
因此,男方主張為與女方結婚才購置案涉房屋,且將所有權登記為二人共同共有是為了達到交付彩禮的目的的說法更為合理。
現兩人結束戀愛關係,且實際沒有登記結婚,共有房屋的基礎喪失,女方應當返還男方交付的彩禮。從雙方出資情況看,男方貢獻大於女方,女方也不主張房屋所有權,所以最終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給女方房屋折價款。
在婚約糾紛中
以下三種情況
法院明確支持退還彩禮
除去上述三種情況之外
彩禮是否返還
還應看具體法定情節
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
以下幾種情況
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尊重“彩禮”文化
理性看待“彩禮”
祝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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