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9類房產分割歸屬法律問題一覽(上)

By: 北京延慶法院

鑑於夫妻之間房產歸屬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各類法律法規文件中,且內容紛繁複雜,法院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彙總和分析,以期為公眾普法、解惑。

夫妻離婚,9類房產分割歸屬法律問題一覽(上)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如何認定房產歸屬?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已經支付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證僅僅是一個物權憑證,決定房產歸屬的關鍵是房產的出資情況,而非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即便婚後才取得產權證,該房屋依然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公民對個人的財產權益具有處分權,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將一方擁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變更房屋登記,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種常見的贈與方式。夫妻雙方應攜帶相關證件,辦理變更手續。如果雙方沒有對房屋的份額做出特別的約定,而只是簡單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則應認定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各擁有50%的產權。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法官建議雙方將各自擁有的房產份額在房產證上註明。

夫妻離婚,9類房產分割歸屬法律問題一覽(上)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購買的房屋,僅僅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窮流溯源,購房的出資來源是該房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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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問題主要指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的房產。這類房產的價格遠遠低於當時的市價,且通常與一方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因素有關。多數情況下,一方單位會直接將房產證辦理在該方名下,夫妻離婚時極易對該類房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爭議。

婚後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財產購買”和以“個人財產購買”兩種情況,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該類房屋,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此類房屋,是否應當認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並無定論,通常對此種情況的房屋歸屬問題極其謹慎。筆者認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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