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首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2020年4月16日,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胡某妨害公务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务罪,该案是辉南县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辉南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快立、快审、快判,从立案到审结宣判仅用时14天。


辉南县首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的女友唐某于2020年2月24日乘火车自广西经南昌到达辉南县朝阳镇,按照相关规定,自重点地区返回人员应当到集中隔离点进行21天隔离医学观察。被告人胡某在自身不符合集中隔离条件的情况下坚持陪同其女友在指定隔离点共同居住,经防疫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多次沟通仍拒绝离开,当晚23时许,民警对其实施强制带离。强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使用拳脚踢打民警,造成四名民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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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对人民警察诚恳的表示道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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