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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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開考在即,心情忐忑不安而又躍躍欲試,在此,大學城華圖整理了一系列關於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的基本問題,也是每年考前眾多考生們關注的問題。那麼,在國家公務員考試中違法違紀怎麼處理呢?華圖教育整理了往年關於違法違紀處理情況的內容,請考生詳細閱讀。

  第一條為規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並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佈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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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考生問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在此中公教育專家為大家準備了考生常問的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希望能對你們有所幫助。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考生注意一定要誠信考試,不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以上就是浙江中公教育對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的解答,希望能都對你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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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江蘇中公教育作如下解答:

考生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將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採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後處置。

考生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5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將視情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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