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

编者按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山东省检察机关于4月20日至26日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期间,省检察院将陆续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案例。本期发布案例1、2。


案例1:牟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检察官缜密审查,

一案牵出四案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

仓库内的盗版图书


2016年12月,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路某某销售假冒字典侵犯著作权审查逮捕案时,发现该案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上游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查复制发行盗版图书上游犯罪人员的意见,公安机关根据该意见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2018年8月,为路某某提供盗版图书的牟某某在外省被抓获。据牟某某供述,郭某某为其印刷盗版图书,周某某为其提供盗版图书的电子版,谢某某为其盗版图书印刷书皮。


2018年8月30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6日,被上网追逃的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一个都不能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

盗版图书查获现场


经查,牟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8月份期间,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大量盗版图书,牟取暴利。其中,卖给路某某《现代汉语词典》等系列盗版图书,得赃款84200元。在抓获牟某某的同时,还在其租用的某仓库内查获《十宗罪》、《装在口袋里的爸爸》、《明朝那些事儿》、《狼图腾》、《大英儿童漫画百科》等盗版图书172700册(码洋:4677040元)。


周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明知牟某某出版盗版图书,而为其提供《哈利波特》、《十宗罪》、《倚天屠龙记》、《侠客行》、《笑傲江湖》、《鹿鼎记》、《连城诀》、《装在口袋里的爸爸》、《明朝那些事儿》等盗版图书的电子印刷版,非法获利36386元。


郭某某明知牟某某非法出版图书,仍承诺为其印刷《装在口袋里的爸爸》32万册,截至2018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已印制完成92822册。


谢某某于2018年3月至7月份期间,为牟某某印制盗版图书书皮154000张、彩页20000页。


全链条打击,

五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

检察官正在办案


2017年4月27日,东昌府区检察院以路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于同年5月27日以该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80000元。2019年3月18日、5月16日,东昌府区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牟某某、周某某、郭某某、谢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分别于同年6月27日、7月5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往往涉及上、下游违法犯罪,形成一个完整的黑色利益链条。因涉案人员多,地域分布广,大多数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供述盗版图书的来源、价格、数量、销售渠道、获利金额等情况,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证据完善,严查细审准确认定事实确保不枉不纵,释法说理消除对抗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统一,通过办理一起销售盗版图书的案件,彻底打掉了一条横跨多省市、产销一条龙的侵犯著作权黑色产业链条,有效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普法小贴士


1.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亨有的专有权利。这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随着我国文化事业迅速发展,图书音像市场不断繁荣,出版活动十分活跃。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也屡次出现。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对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版者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消费者也不能贪图省钱,而购买盗版图书,助长盗版的不良风气,诚信应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盗版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大量印制盗版图书,并销往全国各地获利,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可能因此身陷囹圄,还会被判处高额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案例2:狄某、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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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假酒的仓库


高档白酒以精酿的制造工艺、醇香的口感和其独特的品牌价值堪称白酒市场中“最闪亮的星”。而正是由于高昂的价值,往往成为假冒仿造的对象,一些不法分子出于贪婪逐利,以低劣的酒水灌装冒充高档白酒,肆意玷污品牌价值,践踏他人知识产权,也威胁着国民的食品安全。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为牟取暴利,雇佣丁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三处民房作为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蓝的白酒包装材料,用低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上述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94万余元。


2019年8月28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滕州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狄某、丁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滕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滕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狄某、丁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滕州市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3日滕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狄某、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狄某、丁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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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犯罪工具


本案涉及被侵害注册商标数量多、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精确审查认定犯罪数额,确保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隔空”指控,出庭“不打烊”


该案起诉后,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原定庭审日期被迫推迟。为使案件在审限内尽快开庭宣判,检察机关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克服疫情影响,运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审理。检察官在视频出庭时,积极探索简明高效的指控方法,做到讯问简明扼要、答辩有理有节,确保指控犯罪清晰严谨、有力有据,最终促使对关键事实存有辩解、抱有侥幸心理的两名被告人,在庭审活动结束前均真诚认罪悔罪,法院判决后均未上诉。


检察建议,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

检察官召开联席会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辖区内酒品销售行业,存在酒品流通不规范、商店经营监管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等监管漏洞和违法犯罪隐患。在研究相关监管规定、咨询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内容、实地走访部分商店经营模式等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酒品经营全方位监管,一是排查铲除假冒酒品的生产窝点;二是严格监管酒品销售商规范经营;三是加强重点人群监控;四是强化酒品经营普法宣传。同时,与相关单位对接、座谈,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建立完善酒品监管长效机制,促进酒品流通市场有序、规范、健康运行。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在生产、流通领域加大巡查力度,实现了监管全覆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普法小贴士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


1.购买高档白酒应尽量选择货源可靠、验货制度完善的大型商场超市或是专业的酒水类电商平台;


2.购买前可多了解名牌商标特征,增强商标识别能力;购买时应仔细查看外包装,印刷是否清晰,色调是否纯正,批号文字是否规范;购买后应及时验证防伪编码、标识等;


3.发现可疑商品,可提交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鉴别;发现“酒瓶回收”广告等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

供稿丨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滕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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