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冒名学生代填高考志愿获赔偿

本律师代理的山东省聊城市某中学生杜某某诉母校及教师冒名代填高考志愿获赔偿纠纷一案,2010年11月4日先后被聊城晚报、大众日报记者报道,后被新浪网、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等百余家网站转载,可见本案在全国的影响力。特别是为类似案件提供典范,在全省乃至全国尚属首例,开辟了代填志愿而侵犯姓名权的先河。

杜某某是聊城市某中学2009年高三毕业生,当年参加高考后,自己没有填报的志愿却被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录取。她怀疑自己的高考志愿信息确认单是该校老师王某冒名代填的。交涉未果后,2009年12月7日,杜某某将老师和学校诉至东昌府区法院,要求王某和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010年5月12日,东昌府区法院以杜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代她填报志愿为由,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某不服,上诉至聊城市中级法院。庭审中,杜某某与王某、聊城某中学自愿达成协议:王某支付杜某某各项损失4300元,当事中学对此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本案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姓名权,最终导致了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但对受教育权被侵权是否能立案各地法院掌握尺度不同。其实,老师代学生填高考志愿的情况并不罕见,侵犯姓名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产生纠纷后走法律途径解决的很少。该案一审以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纠纷立案,二审变更为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杜某某依法维权,给解决类似的案件纠纷提供了一个法律样本。

为此,让我们联系到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即齐玉玲案,该案就是人民法院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审理案件,并且依据宪法作出了判决,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司法解释即《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12月24起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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