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惑之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时间倒算一下,距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还剩月余,想必大多数办税人员也是在这一段时间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相对较为复杂,难点也比较多,接下来将分别来解惑。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大家可能注意到附表中有一栏叫做“不征税收入”。这一栏往往容易被忽略,或者对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存在困惑。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可以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什么

随着政府对企业扶持力度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收到过财政拨付的款项,这些是否都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答案是未必,看法律依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总结一下财政性资金满足免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分别是: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规定一:配比原则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收入不征税,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规定二:资源不准浪费原则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行业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