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視點︱濫用職權罪的構造形式——幹部因扶貧項目虧損獲刑?

新聞摘要

中國經濟網3月31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西乾溝鄉原黨委書記和鄉長,因“扶貧項目虧損”雙雙獲刑。本文從濫用職權的實質解釋、濫用職權罪的責任形式等方面分析本案的疑問之處,供讀者參考。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素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要素:一是行為主體必須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有濫用職權的行為;三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西乾溝鄉原黨委書記和鄉長符合行為主體要件;造成200多萬元虧損,也符合客觀要件,即遭受重大損失。那麼,書記和鄉長為什麼喊冤?很多人看媒體報道,為什麼認為這個案子可能讓幹事創業者寒心?


新視點︱濫用職權罪的構造形式——幹部因扶貧項目虧損獲刑?

濫用職權罪的實質解釋

司法實踐中,對濫用職權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考察:

  •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
  •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做出決定或者處理;
  •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 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一般職務權限,不僅包括法定的職務權限,而且包括根據慣例、基於國情或者其他具體情形形成的職務權限,應當以行使職權的外觀,實施實質的、具體的違法、不當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表面上看,原黨委書記和鄉長沒有擅自改變扶貧款的用途,符合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但依我國的國情,鄉、鎮人民政府在經濟活動中形成了職務權限。如,對專項資金的使用上,如果認為該專項資金不符合本地實際情況時,往往改變用途。

實質的、具體的違法、不當的行為是一個整體的判斷,實質是對具體的違法、不當的概括,具體的違法、不當是實質的內容。在具體的違法與具體的不當之間,應當以“不法”為中心具體判斷。

“不法”應當是違反義務,大多數情形下並不是違反法律規定,即使指違反法律規定,該法律規定必須是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否則,可能造成民、刑不分,當大多數人對刑事案件判決的結果不能容忍時,往往是因為行為人違反了程序規定而被判決有罪。

  • 如,兩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使用暴力方式取得了債務人的財產,表面看,符合搶劫罪的特徵,實際上,債權人違反的是程序性的義務,即債權人沒有通過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債權。

本案也是如此。原黨委書記和鄉長僅僅是違反了程序性規定,又沒有將項目資金投資於高風險的活動,一般情形下,不會對項目資金收益造成實質損害。一、二審的判決沒有實質判斷,僅僅是客觀歸罪。


新視點︱濫用職權罪的構造形式——幹部因扶貧項目虧損獲刑?

法律事項

濫用職權罪的構造形式

濫用職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間接的故意公務的結果,對應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在本文看來,濫用職權罪有兩種構造形式。第一個構造為一個故意,對應一個結果;第二個構造形式為一個故意,對應二個結果。

  • 就第一種構造形式而言,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故意),直接對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結果),宜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不要求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如,濫用職權,直接指揮他人違章作業等,可直接認定為濫用職權。
  • 就第二種構造形式而言,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故意),會發生侵害國家機關公務的合法、公正、有效執行以及國民對此的信賴的結果(第一結果),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第二結果),宜作實質分析。第一結果的發生,如果能夠評價為決策程序,即使決策程序有瑕疵,也不能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原黨委書記和鄉長是一個故意,導致兩種結果,前一結果,即本鄉的扶貧資金用於其他項目,屬於決策程序,則不應當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一、二審判決混淆了過與罪的邊界,也混淆了維護黨紀政紀和懲治職務犯罪的邊界。

新視點︱濫用職權罪的構造形式——幹部因扶貧項目虧損獲刑?

正義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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