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樹軍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楊樹軍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樹軍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楊樹軍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2020年10月12日上午,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樹軍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楊樹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楊樹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楊樹軍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

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樹軍利用擔任甘肅省農墾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生產銷售、企業改制、項目審批、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31.3252萬元。其中1620萬元屬犯罪未遂。

自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楊樹軍違反規定,將省農墾公司所借銀行貸款、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拆借給甘肅農墾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用於證券投資和股票買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6316.4807萬元。

楊樹軍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樹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樹軍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楊樹軍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楊樹軍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樹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楊樹軍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楊樹軍簡歷

楊樹軍,男,漢族,1957年10月出生,河北遵化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甘肅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畢業。

1974.04-1974.09 農建十一師六團水電所工人

1974.09-1976.06 甘肅省農墾局下河清農場園林隊駕駛員

1976.06-1983.06 甘肅省農墾局下河清農場三隊、五隊駕駛員、車長、機務隊長

1983.06-1986.08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黨辦室幹事(1984.09-1986.07金城聯合大學幹部專修科中文專業學習)

1986.08-1987.01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黨辦室幹事、主任

1987.01-1987.04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一分場場長

1987.04-1991.11 甘肅省農墾公司下河清農場副場長

1991.11-1997.04 甘肅省農墾公司國營臨澤農場場長兼黨委書記

1997.04-2001.12 甘肅省農墾總公司副經理、黨委委員(1999.09-2001.12甘肅省委黨校本科法律專業學習)

2001.12-2005.04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

2005.04-2006.06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06.06-2017.01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省農墾事業管理辦公室主任

2017.01-2017.07 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省農墾事業辦公室主任

2017.07-2019.09 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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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樹軍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楊樹軍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楊樹軍、張江武決定逮捕

來源:啄木鳥(ID:GanSzhuomuniao)、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ID:jcszjfy)

編輯:高麗萍

責任編輯:江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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