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靜波、汪志遠、陳梅波決定逮捕

【楚雄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靜波、汪志遠、陳梅波決定逮捕】


雲南省建設投資集團第十四建設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陳靜波涉嫌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原副總經理汪志遠涉嫌貪汙、行賄、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原辦公室主任陳梅波涉嫌貪汙一案,由楚雄州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楚雄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對陳靜波作出逮捕決定,以涉嫌貪汙罪、行賄罪、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對汪志遠作出逮捕決定,以涉嫌貪汙罪對陳梅波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楚雄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靜波、汪志遠、陳梅波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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