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借条”证实借款人诈骗罪?附干货“带保证责任借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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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一个老板电话,一家公司以个人名义向他短期拆借二百多万,发给我一个借条文档,借条中讲到用公司资产土地做抵押。咨询我现在公司房产土地没有抵押,后期如果公司再去抵押构成诈骗吗?


这个问题涉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


先说借条内容民事法律效力性,是否产生民事权益?我打开借条文档阅读后,发现民事权益约定有一定问题。借条涉及出借内容约定是没有问题,说清了出借人、借款人身份,附有身份证号码,出借过程也说清了,出借账户、收款账户,也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以及违约不偿还执行加重利率数字。


但是随后罗列如果到期没有偿还,借款人用两个公司资产包括房产土地抵押偿还。这样约定不产生民事法律效力。债务人用第三方资产偿还,未经第三方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还有抵押规定必须去不动产中心做抵押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


告知了老板担保分保证与抵押。这里我帮忙修改为连带责任保证生效条款。这需要第三方盖章确认。此修改的干货附后。


现在探讨本文章重点。老板问题:借条签订后公司再隐瞒对外抵押土地房产是否构成诈骗?这当然不够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是得逞前以虚假事实欺骗的,事后抵押土地,不是欺骗。借条中借款人也没有承诺说事后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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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反过来,以个人名义借款,该个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故意隐瞒公司土地房产抵押事实,让出借人看虚假的或者抵押前的公司土地证或房产证的,隐瞒抵押事实,虚假承诺如果借款还不上,用公司土地或房产偿还。虽然这样的约定可能在民事不产生效力。但是会触及犯罪构成要件。

前述事实,如果再加上,公司和借款本人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无法解除抵押,无法用土地房产偿还给借款人。这就构成了诈骗罪。因其满足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实了一开始借款既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打算偿还。

笔者最近刚好代理了一起“诈骗罪”报案案件。案情有相比性。本来都是好朋友,之前诈骗嫌疑人让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公司担保借了民间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法院查封了受害人公司账户。


受害人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躲着不见,终于堵住了。诈骗嫌疑人开始了诈骗。利用了受害人急于减损心里。故意隐瞒自己房产已经抵押事实,告知受害人将自己房产过户给受害人,让受害人帮忙偿还欠款。但房产价值高于担保欠款。要求再多偿还一些其它欠款。这时提供了虚假住房保证局的查询证明,这个证明是在该房产抵押前查询的。故意隐瞒了房产已经抵押事实。


还故意隐瞒了自己早已负债累累,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事实,且无力解除抵押办理房产过户。笔者认为是诈骗犯罪。


笔者通过查询,找到了多家法院强制执行诈骗嫌疑人的案件材料,查找到隐瞒房产抵押的证据。代书了报案材料;整理有罪证据及证据线索:隐瞒房产抵押、隐瞒负债累累无力解除抵押;出具法律意见书:两名律师签字对犯罪事实概括、分析、论证,构成犯罪结论。


该案公安已经侦查终结,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什么样“借条”证实借款人诈骗罪?附干货“带保证责任借条”模板

干货:我整理修改的老板的“借条”。虽然不是我们常用的 “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续期借款),但是很简易,可以使用。

借 条

为 生意周转资金 现收到个人账户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已转入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转账至 的名下,开户行: 卡号: 借期为 天,月利率 1分5厘 , 年 月 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立此为据。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归还,违约期内的月利率变更为2分;同时借款人还应赔偿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损失。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连带责任保证人: 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人全部债务向出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主债务,违约责任债务;担保期间自盖章之日起三年。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连带责任保证人: 培训学校自愿对上述借款人全部债务向出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主债务,违约责任债务;担保期间自盖章之日起三年。

培训学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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