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认定和限拆通知等行为的可诉性及执法裁量权问题

【律师解读】

违章建筑的认定和限拆通知等行为的可诉性及执法裁量权问题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所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违章建筑可以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种:

1.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的建造总体上没有违反城市城镇规划,但建造者没有依照一定的程序申请房屋建造许可。

2.实质违建,从法律文意理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是指建筑物违反了城市城镇规划,无法通过程序补正使其成为合法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应慎重加以区分。

(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三种情况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只有先行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并说明所引用的的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和依据,还应包括违章建筑的具体地址、准确的面积等详细数据。人民法院仅能对其进行监督,而不能取代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和限拆通知等行为的可诉性及执法裁量权问题

二、限期拆除通知或者限拆通告等可诉性问题

《限期拆除通知》、《拆迁通告》等如果规定了拆除或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或拆除等内容,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如果《限期拆除通知》、《拆迁通告》等对执法对象或项目所涉的拆迁范围、面积等作出了界定;同时,对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权利人的相关活动给予了告知与强制约束,例如:告知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宅基地手续审批工作、严禁突击建房、农业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时间,要求拆迁或拆除范围内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并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拆迁或搬离拆除工作中应依法全力配合相关工作等,

很明显:这样的《拆迁通告》、《限期拆除通知》等直接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并已经对权利人的相关活动给予了强制约束,且对外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诉性。如果人民法院以《拆迁通告》、《限期拆除通知》等不具有实际影响等为由,对起诉直接予以驳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违章建筑的认定和限拆通知等行为的可诉性及执法裁量权问题

三、行政处罚程序不能流于形式,行政执法要过罚相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符合立法目的,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来看,行政机关执法既要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又要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尺度,坚决防止任性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只有这样,才符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才能真正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符合立法的目的。

如果行政处罚其程序明显流于形式,其结果明显不当,则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依法依规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当行政行为及时进行了纠正,则将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行政处罚的事实来看,如果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存在不规范行为,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该机关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也要努力提高宗旨意识和执法水平,坚决防止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另外,相对人也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努力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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