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認定和限拆通知等行為的可訴性及執法裁量權問題

【律師解讀】

違章建築的認定和限拆通知等行為的可訴性及執法裁量權問題

一、違章建築的認定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進行建設所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違章建築可以分為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兩種:

1.程序違建,是指建築物的建造總體上沒有違反城市城鎮規劃,但建造者沒有依照一定的程序申請房屋建造許可。

2.實質違建,從法律文意理解,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是指建築物違反了城市城鎮規劃,無法通過程序補正使其成為合法的建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在處理違章建築時,應慎重加以區分。

(三)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三種情況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綜上所述,違章建築認定和處理,只有先行通過行政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並說明所引用的的法律規範具體內容和依據,還應包括違章建築的具體地址、準確的面積等詳細數據。人民法院僅能對其進行監督,而不能取代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

違章建築的認定和限拆通知等行為的可訴性及執法裁量權問題

二、限期拆除通知或者限拆通告等可訴性問題

《限期拆除通知》、《拆遷通告》等如果規定了拆除或拆遷範圍、要求停止生產經營、規定期限內搬離或拆除等內容,對相關權利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如果《限期拆除通知》、《拆遷通告》等對執法對象或項目所涉的拆遷範圍、面積等作出了界定;同時,對通告發布之日起對權利人的相關活動給予了告知與強制約束,例如:告知了自通告發布之日起相關部門停止拆遷範圍內宅基地手續審批工作、嚴禁突擊建房、農業人口戶籍認定截止時間,要求拆遷或拆除範圍內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並在規定期限內搬離拆除現場,並規定相關人員和單位在拆遷或搬離拆除工作中應依法全力配合相關工作等,

很明顯:這樣的《拆遷通告》、《限期拆除通知》等直接對權利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並已經對權利人的相關活動給予了強制約束,且對外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可訴性。如果人民法院以《拆遷通告》、《限期拆除通知》等不具有實際影響等為由,對起訴直接予以駁回,屬於事實認定錯誤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違章建築的認定和限拆通知等行為的可訴性及執法裁量權問題

三、行政處罰程序不能流於形式,行政執法要過罰相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符合立法目的,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來看,行政機關執法既要有利於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又要有利於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尺度,堅決防止任性執法、隨意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只有這樣,才符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則,才能真正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符合立法的目的。

如果行政處罰其程序明顯流於形式,其結果明顯不當,則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相對人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果複議機關依法依規撤銷了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對不當行政行為及時進行了糾正,則將有利於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行政處罰的事實來看,如果行政機關在執法程序上存在不規範行為,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其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該機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行政機關也要努力提高宗旨意識和執法水平,堅決防止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另外,相對人也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努力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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