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講法」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怎麼處理?

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怎麼處理?

【諮詢問題】

今日,我一朋友宴某某(女)前來找我幫忙處理他們的婚姻糾紛問題,男方最大的問題就是總想把我朋友女方的房產(婚前個人財產)弄一部分到他的頭上(加上男方的名字),因為男方認為這樣才是一家人。該房屋,是女方婚前首付所購,也辦理了銀行貸款手續,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她主要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了兩年,現在兩個人感情不和要離婚,問我如果男方需要房子的增值部分,是否有依據或者要給他的會不會很多?

「律師講法」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怎麼處理?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在雙方協商不成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將該房產判給女方,同時尚未還完的貸款屬於女方個人債務,房子判給女方,男方可以得到的補償是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律師講法」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怎麼處理?

然而這“相對應的增值部分”怎樣計算?最高人民院一直未對這一細節作出解釋,司法實踐中,對於房產增值的計算方式不同法院的判決也不完全相同。

【計算方法(列舉一二)】

第一種: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總價款(房屋購買價格+貸款總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

第二種: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房屋購買價格+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共同還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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