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法」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处理?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处理?

【咨询问题】

今日,我一朋友宴某某(女)前来找我帮忙处理他们的婚姻纠纷问题,男方最大的问题就是总想把我朋友女方的房产(婚前个人财产)弄一部分到他的头上(加上男方的名字),因为男方认为这样才是一家人。该房屋,是女方婚前首付所购,也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她主要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了两年,现在两个人感情不和要离婚,问我如果男方需要房子的增值部分,是否有依据或者要给他的会不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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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在双方协商不成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将该房产判给女方,同时尚未还完的贷款属于女方个人债务,房子判给女方,男方可以得到的补偿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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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怎样计算?最高人民院一直未对这一细节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增值的计算方式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不完全相同。

【计算方法(列举一二)】

第一种: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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