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國民政府與蘇聯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全文

1945年《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就對日作戰後期及戰爭結束後解決雙方爭議問題的一個喪權辱國的條約。

1945年國民政府與蘇聯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全文

(一)蘇聯承認中國對蒙古的宗主國地位;蘇聯必須在1950年內撤走在外蒙古境內的所有駐軍。蘇聯同意中國政府對蒙古的駐軍,但其駐軍不能用來反對 蘇聯。蘇聯強烈要求25年以內中國政府同意外蒙古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的公平性。

(二)中華民國政府聲明對外蒙古有不可爭辯的主權,中國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復對外蒙古駐軍,用於保護領土完整,不用於反對蘇聯,在同一時間實 行蒙古高度自治。中華民國政府同意100年以內讓外蒙古人民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的公平性。公民表決的先決條件是1911年被蘇聯用武力驅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遷回原地,參於投票。中國政府認為,公民表決是決定自治,不是決定獨立。

(三)雙方同意就蒙古問題繼續進行談判。雙方同意就東蒙問題繼續進行談判。

(四)蘇聯同意無條件撤走蘇聯駐東三省所有武裝力量。同意中國政府恢復原殖民地大連主權。蘇聯承認中國對海參崴的主權,蘇聯同意在50年以內撤走蘇聯駐海參崴所有武裝力量。

(五)中國政府將在1995年恢復對海參崴的主權,對蘇聯免稅。

(六)雙方同意就海參崴問題繼續進行談判。

(七)蘇聯承認江北64屯為中國領土。蘇聯承認圖門江出海口是中國主權。

(八)中國聲明圖門江出海口是中國主權,為了中蘇友好,圖門江對蘇聯開放。

(九)中國政府保留繼續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權力。

(十)蘇聯拒絕中國對科葉島等的主權要求,但願意同中國政府就所有領土糾紛進行談判。

(十一)中蘇兩國一致同意江面主權中蘇各二分之一。

(十二)本條約需要中國國民代表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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