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當事法官這麼說

來源|流沙言職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當事法官這麼說


今天本是我們廣大勞動者的節日,不能踏青泛舟,也可以胡吃海塞,過幾天“懶肥宅”的日子。可不料看了一則新聞:揚州某工廠兩位員工因拒絕加班被法院判賠企業1.8萬。

驚得我差點去加班了。

這事就發生在勞動節前一天,回顧一下事件始末。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的檢驗員,眼看著自己的合同快要到期了,公司遲遲沒有續簽的意思。

恰巧在這期間,公司有一批產品需要儘快出廠,按時發給客戶,否則就要支付違約金。

趕上週日,二人上午加完班被要求下午繼續加班。兩人一合計,利用公司著急出貨,出貨前必須通過二人檢測,要挾公司續簽合同,否則拒絕加班。

老闆一看,跟我玩這個,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說因兩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遭受損失12萬元。而最終兩人被判賠1.8萬元。

負責該案件的法官——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稱原因是: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不可以拒絕加班。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當事法官這麼說


又一個萬萬沒想到系列。

不過對於這個結果,我還是覺得有點扯。我們來仔細捋捋。

01

員工可不可以拒絕加班?

首先根據憲法,公民享有人身自由。

其次,《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劃重點:

第一“協商”,第二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當事法官這麼說

但是,此企業顯然不是協商,而是要求,並且上午已經加班,明顯過一小時了。

所以,兩位員工拒絕加班沒有任何問題(這裡先拋開他們拒絕加班的初衷)。

02

關於“緊急任務不可以拒絕加班”是否成立?

首先,緊急任務要如何界定?

我翻遍了《勞動法》,只看到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有相關規定: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路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這種狀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四十一條的限制。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當事法官這麼說

不過這個案例中所謂的“緊急任務”看起來也不屬於上面的這三種情況,不知道翟法官依據的是哪些條款。

如果沒有依據,那麼裁定就有些“隨意”,如果法官都可以如此隨意地界定“緊急任務”,那企業老闆則會有過之而無不及,隨心所欲指定“緊急任務”,那員工的利益又如何保障?

沒有標準,公平公正無從談起。

03

公司的損失和員工的拒絕加班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舉個極端的例子:

假設兩位員工按照老闆要求乖乖加班了,可是交的貨客戶不滿意,要退貨,終止合作,那麼這個損失又該算誰的?

員工的不加班行為對結果造成了一定影響,但絕對不是因果關係。

嚴格來講,老闆沒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也沒有協商加班,才是最大的責任人。

一有損失就怪員工不加班,這是“強盜邏輯”。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當事法官這麼說


更進一步,如果按照翟法官的這個邏輯,如果員工個人有“緊急”情況需要請假被企業拒絕,造成個人經濟損失時,是不是也可以怪到企業頭上?

這個邏輯實在有點可笑,情理上站不住腳,也沒有法律支撐。

04

這兩位員工是否有過錯?

當然,這兩位員工也不是完全無辜。很顯然,以自己的“特權”要挾續簽合同是不適當的。

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續約方面也受勞動法保護。這二位完全可以去仲裁,而不是以不加班相要挾。

這件事告訴我們:勞動者懂點法很重要。

強烈建議這兩位檢驗員上訴,如果真有那麼一天,特別想知道上訴法官會如何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