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將洩漏個人信息行為歸類重罪

今天(11月9日)有媒體報道說,近日,在公安部“淨網2020”行動中,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搗毀了一個為網絡詐騙、賭博等犯罪提供即時通訊工具“養號”、交易的平臺——小果平臺,抓獲犯罪嫌疑人84名,串並各類網絡詐騙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額5000多萬元。

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詐騙、勒索、賭博、傷害等犯罪,已成為近些年此類犯罪的一個特點。在相當多的此類犯罪中,人們都可發現,掌握個人信息已經成為犯罪行為實施的前提條件,更是此類犯罪公司化、組織化實施的基本起點。這些個人信息,在大數據時代,早已不限簡單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基本信息,而是個人的行蹤、行為以及獨有的生理、生物特徵等信息。正是這種個人信息的外洩,導致犯罪行為人能夠根據受害人的綜合信息打造難以被識破的“故事”,進而達到犯罪目的。

最近一個月,許多北京人(北京以外或許也有人)都接到過號碼顯示是來自中東一些國家的電話,致電者都能準確無誤地直呼接電話人的名字,然後編造“醫保帳單”的故事……據接到此類電話的人介紹,他們當中的一些人雖然沒有“醫保帳單”的問題,但確實在最近有過登錄掛號平臺為自己或他人掛號的經歷……這說明,這些組織化實施犯罪行為的致電者,已經準確地掌握了大量個人的相關信息,只差一個——診斷及其後續處置——環節,就可完成“故事”的閉環。

在前網絡時代,個人信息的巨大價值沒有顯現出來。在工業先發國家,電話亭子裡的黃頁簿上就有按字母順序排列著的幾乎所有電話號碼擁有者的姓名及其住址信息。彼時的這些信息,充其量為產品推銷提供了部分方便。考慮到電話使用成本以及住址地點只表明住戶可能的收入水平等信息,撒網式的非精準推銷的成本本身,也自動降低了這些個人基礎信息的利用價值。但是,進入大數據時代,個人的基礎身份信息加上其行蹤和行為軌跡及其特點,即使不用“算法”的幫助,只憑一般的生活常識,也可據此大致“透視”出一個人的行為偏好甚至性格品性。這些大部分為個人隱私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不僅給個人帶來的各種意想不到的風險,也增加了整個社會運行的風險和成本。

也正是這樣的風險和成本,促使一些國家開始實施更加嚴格的個人信息、特別是生理、生物信息保護措施,有的國家甚至乾脆禁止了以往允許的公開發行黃頁簿以及據此進行廣告投放的行為,將有涉洩漏個人信息的犯罪升格為重罪加以懲治。在個人信息價值愈益凸顯的大數據時代,把以大規模買賣方式進行的個人信息洩漏行為歸類重罪很有必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