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政策学习之———近几年设施农用地政策层面的变化

大家好,今天刚刚通过头条认证,迫不及待和大家交流学习了。第一阶段我们从设施农用地着手,计划用几天时间,重点从政策分析、如何办理用地手续、监管等几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希望感兴趣朋友关注我,支持我。闲话少说,咱们正式开始:

一、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政策

(一)主要政策依据

从2010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先后两次联合出台用地支持政策:一是201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以下简称155号文),此文2014年9月29日已经废止;二是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两个政策的先后出台,充分彰显出国家层面对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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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政策及讲话精神

一是2015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姜大明部长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里面从政策更迭,监督管理方面,做出了相关指示。
设施农用地政策学习之———近几年设施农用地政策层面的变化​ 二是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对设施农用地监管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二、设施农用地政策变化情况分析

(一)管理方式的变化

从2010年至今,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2010年9月至2014年9月,这期间实行县级政府用地审核制;

第二阶段是2014年9月至今,实行县级国土、农业部门协议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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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内容的变化

通过127号文和155号文的对比,结合上述参考政策及讲话精神,我们不难看出,从2010年至今,设施农用地管理呈现出一种管理越来越严格,规定越来越细致,分工越来越明确的态势。

1、管理越来越严格。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姜大明部长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一是明确指出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变相建“大棚房”和“休闲”、“娱乐”、“度假”设施等搞耕地的“非农化”的做法,是要高度警惕和严厉打击的对象;二是直接提出具体要求,也就是“三个不得、三个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2、规定越来越细致。这主要从以下几点得以体现,一是127号文设施农用地分类上,在155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套设施用地,又原来的两项变成三项;二是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中,对配套设施用地范围进一步作出明确和扩充,将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加入到配套设施当中,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3、分工越来越明确。在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上,127号文对国土、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三方的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分工。即国土部门负责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重点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也会随着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广大农民朋友的明天也一定会更美好。

明天,我们将从重点分析学习设施农用地三种用地类别,欢迎感兴趣朋友继续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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