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與母親離婚爭取了撫養權,再婚後遺棄子女,老了又求贍養


父親與母親離婚爭取了撫養權,再婚後遺棄子女,老了又求贍養

網友投稿:之前父母因為觀念不和離婚了,子女由父親撫養長大。但是,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他虐待並縱容家人對子女的虐待。後來,父親出於個人原因(再婚)拋棄了孩子,拒絕撫養,拒絕讓子女上學,並威脅要把子女送到孤兒院並切斷與子女的聯繫。

後來,也不在一起生活了,現在子女也都兒女雙全了,但是父親又鬧么蛾子,嫌棄再婚的妻子穿的花枝招展的,又離婚了,現在孤苦無依一個人,又想起來讓子女來照顧自己。子女們說什麼都不想讓他跟著自己過,本來都沒有什麼感情了。但是這樣是合法的嗎?


父親與母親離婚爭取了撫養權,再婚後遺棄子女,老了又求贍養

一、【法智解答】遺棄子女老了求贍養是合法的嗎?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法智解答】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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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裡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三、【法智普法】相關法律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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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四、【法智小結】: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棄子女就算是沒有做到撫養自己孩子的義務,而對於老年人在老了之後想要得到子女的撫養這種做法也是合法的,也是得到法律的,但從情感上來講,做為我們的父母撫養孩子也是必須要的,這樣自己才能做到不違背法律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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