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籌輕鬆籌那些事兒

近日,水滴籌和輕鬆籌“又雙叒叕”打起來了。4月13日下午,在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水滴籌員工因為掃樓時勸病人立項,打擾到病人被舉報。他們懷疑舉報者是輕鬆籌員工,毆打了懷疑對象。事情引發熱議後,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打人者水滴籌員工李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伍佰元整。不過,事情到此並未翻篇,雙方繼續在網上“打嘴架”。水滴籌方面雖然道歉,但依然認為“此事系因輕鬆籌員工言語威脅和汙衊導致”;輕鬆籌也不甘示弱,強調水滴籌是惡意打人,而且“水滴籌多次恐嚇、挑釁、主動激起衝突”,“不會向黑勢力低頭”。

水滴籌和輕鬆籌“打成一片”將人們的視線引向了以公益為旗號的眾籌平臺,兩家平臺按理講都是以公益為目的,雙方應該和諧相處,怎會動不動就大打出手,實在令人費解。為打消疑惑,筆者僅以此文分析下水滴籌輕鬆籌到底是怎麼回事?

水滴籌輕鬆籌那些事兒


(一)水滴籌與輕鬆籌的性質

水滴籌即水滴互助平臺,經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水滴互助平臺屬於北京縱情向前科技技術有限公司,由此可知水滴籌是一家公司的產品,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故水滴互助平臺不為公益性質。當然,輕鬆籌同樣隸屬於一家公司,既然兩者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就很容易理解為何兩家為開拓市場爭得不可開交。

(二)以水滴籌為例,若出現虛假髮起捐贈或挪用籌集款項,眾多贈與方如何維權

當看到水滴籌上面發佈的一些因患重病無法醫治的案例,處於同情及幫助的善意,贈與方將款項無償贈與發起人,意在通過自己一份綿薄之力幫助暫時處於病痛的人們,但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大眾的善良之心,編造虛假的病例,發佈在互助平臺上,牟取非法利益。在此情況下,眾多贈與方如何維權則成為人們關心的問題,對此我們可以先釐清其中的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據瞭解,發起人在水滴籌平臺上發起籌款時應閱讀了《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承諾》,贈與人在水滴籌平臺上捐贈時應閱讀《用戶協議》等,其中《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載明發起人、求助人有保證求助項目真實、保證籌集款項全部用於求助人的治療、保證特定情形下返還籌集款項的義務,因此,在發起人與贈與人之間形成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194條的規定,如果發起人或求助人虛假髮起捐贈或挪用籌集款項,應當承擔返還籌集款項的責任。

(三)網絡平臺的審查義務

雖然目前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網絡平臺的審查義務,但是如水滴籌、輕鬆籌這樣的網絡平臺通過運營獲取相關利潤,在盈利的同時,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關於網絡平臺的審查義務,我們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網絡平臺應承擔形式審查義務。《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等規定水滴公司的審查義務為對求助人身份、疾病情況、治療劃分情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信息進行審查,結合水滴籌平臺上發起籌款的流程、發起籌款時的審查項目、提交資料的審核過程等均顯示發起人自行提交診斷證明、病歷、家庭財產說明等,考慮到醫學專業問題、財產審核專業問題等因素,網絡平臺應承擔嚴格形式審查義務。

2、網絡平臺應承擔監督義務。《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規定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定期提交求助人治療情況說明、所籌款項使用情況說明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結合水滴籌平臺顯示的籌款期間、籌款後的舉報和發起人提供信息以及監督籌集款項的後續使用情況,即網絡平臺履行的應是嚴格監督義務。

3、網絡平臺審查和監督能力。因目前個人大病求助需求量大、家庭財產狀況核查比對複雜度高,水滴籌平臺審核甄別力量確實有限,但這並不構成水滴籌平臺降低審查或者監督義務的正當理由。


最後,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是民間慈善事業的重要補充部分,有助於精準扶病,具有“救急難”的積極作用,但基於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的特點及現狀,有必要從法律、道德方面給予規制。一方面,發起人應遵從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的原則,弘揚誠信美德,避免炒作、製造“悲情戲”,從根源上防止失信事件發生,自覺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另一方面,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應依法依規推動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在網絡上的有序開展,為人人可做慈善、處處有愛傳播提供誠信嚴謹的平臺和渠道,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做出有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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