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後變大股東,然後馬上轉走投資款,算抽逃資金嗎?為何?

慕容羽峰


我們經常接到不少類似的諮詢,有的公司增資擴股後,創始人變為小股東,又沒有指定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最終出局,甚至公司瀕臨破產邊緣。

就此談下觀點,供參考:

第一,公司增資擴股後,新增股東成為控股股東,未經法定程序,利用關聯關係將出資全部轉出的,已涉嫌抽逃出資。

第二,是否抽逃出資,是依靠法律認定的,不全是法官確定的,如果確實屬於抽逃出資,但法官沒有認定為抽逃,你可以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第三,如果法院生效判決認定這個上市公司是抽逃出資,科技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該上市公司返還2000萬元的出資本息。

同時,還要注意一個經常被人忽視的要點,如果有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該上市公司抽逃出資,不論作用大小,都可以要求他們對這2000萬抽逃的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點巨大風險,其實,很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都是沒有注意的。

第四,如果科技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抽逃全部出資的,科技公司可以催告其立即返還出資,在合理期限內(最好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時明確約定)還沒返還出資,科技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以決議形式解除上市公司的股東資格。

這種方法能否實現,不僅看持股比例,還與公司內部治理的程度有關。

第五,上市公司作為科技公司的大股東,可能對自己的行為拒不以公司名義作出前述催告行動,但其作為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有是其安排的人員,在他們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公司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或監事會、執行董事或董事會向法院起訴;如果監事或監事會、執行董事或董事會拒絕起訴,或收到請求後30日內沒有起訴,或者情況僅僅,不立即起訴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符合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六,再說一點,創始股東在引進投資人時,應當做好戰略準備,自己仍要掌握公司話語權,還是甘做小股東而將控制權拱手相送。這涉及創始人對投資人的選擇、利用股權融資的數量、持股比例的安排、表決權的再設置、董事會的人數安排、管理層的人員搭配以及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的掌握等一系列的個性化設計,並且要通過增資擴股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進行權利義務的固定。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創始股東、公司的長遠利益。

希望我的多方面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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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一號


算抽逃資金!

不過,公司法修改後,對於多數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不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但仍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歸還資金!



杜哥說法


如果是純素買賣股份,別人拿去走很正常,如果是增資擴股進去,別人如果拿走資金就是抽逃資金挪用公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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