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后变大股东,然后马上转走投资款,算抽逃资金吗?为何?

慕容羽峰


我们经常接到不少类似的咨询,有的公司增资扩股后,创始人变为小股东,又没有指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最终出局,甚至公司濒临破产边缘。

就此谈下观点,供参考:

第一,公司增资扩股后,新增股东成为控股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全部转出的,已涉嫌抽逃出资。

第二,是否抽逃出资,是依靠法律认定的,不全是法官确定的,如果确实属于抽逃出资,但法官没有认定为抽逃,你可以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第三,如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这个上市公司是抽逃出资,科技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上市公司返还2000万元的出资本息。

同时,还要注意一个经常被人忽视的要点,如果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该上市公司抽逃出资,不论作用大小,都可以要求他们对这2000万抽逃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巨大风险,其实,很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都是没有注意的。

第四,如果科技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科技公司可以催告其立即返还出资,在合理期限内(最好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明确约定)还没返还出资,科技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以决议形式解除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格。

这种方法能否实现,不仅看持股比例,还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程度有关。

第五,上市公司作为科技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拒不以公司名义作出前述催告行动,但其作为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有是其安排的人员,在他们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向法院起诉;如果监事或监事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拒绝起诉,或收到请求后30日内没有起诉,或者情况仅仅,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六,再说一点,创始股东在引进投资人时,应当做好战略准备,自己仍要掌握公司话语权,还是甘做小股东而将控制权拱手相送。这涉及创始人对投资人的选择、利用股权融资的数量、持股比例的安排、表决权的再设置、董事会的人数安排、管理层的人员搭配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的掌握等一系列的个性化设计,并且要通过增资扩股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进行权利义务的固定。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创始股东、公司的长远利益。

希望我的多方面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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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一号


算抽逃资金!

不过,公司法修改后,对于多数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不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但仍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归还资金!



杜哥说法


如果是纯素买卖股份,别人拿去走很正常,如果是增资扩股进去,别人如果拿走资金就是抽逃资金挪用公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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