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疑存误导销售?山西省一女士败诉

4月28日,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山西省介休市的裴海燕女士与山西信托的一场旷日持久的信托合同纠纷以投资人血本无归告终。


光大银行疑存误导销售?山西省一女士败诉


2013年2月, 裴女士在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新建路支行用300万本金购买了一款山西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山西信托˙信裕15号(第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裕15号”)。”信裕15号”资金规模为5亿元,期限12个月,到期后可将期限再延长6个月。

然而该信托计划延期6个月后仍然无法兑付,投资者无法收回本息。裴女士认为山西信托没有尽到受托人的责任,光大银行没有履行托管责任,遂将前者诉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果是证据不足,判决裴女士自行承担损失。裴女士遂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亦被驳回。

光大银行疑存误导销售?山西省一女士败诉

信托销售人员聚集地

裴女士:理财经理承诺保本保息

裴女士表示,2013年2月初,自己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新建路支行办理业务,当时光大银行的理财经理告诉她,有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稳健理财产品,收益可观,安全性高,没有风险,机会有限要抓紧认购。

裴女士称当时自己向理财经理强调只购买保本保息的产品,而光大银行的理财经理告诉她,这款理财产品之前发行过,不会有问题。裴女士以为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因此在2013年2月7日在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情况下签字委托划款,认购了人民币300万元。

(小编:现在认购信托产品都需要做到“双录”,即录音录像,充分揭示信托投资风险。如果当时有录音录像,相信谁说了假话,一下就清楚了。)

过了十来天,理财经理通知裴女士去取合同,并告知裴女士该填写的部分,并称不用看只需要签字即可。该理财经理还表示,光大银行是央企,山西信托是省原国企,投资的是山西省最大的民营煤炭企业集团,不会出现风险。

然而,“信裕15号”在2013年7月最后一次分配收益后,投资项目出现问题,至今未能兑付本金和收益。裴女士的300万本金和相关利息无法收回。

光大银行:系信托合同纠纷 与光大银行无关

光大银行表示,本案系信托合同纠纷, 信托公司是否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处理事务不当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是信托合同当事人,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主体。

光大银行还表示,裴女士签署和知悉《投资人声明书》、《合格投资人资格确认》和《认购风险声明书》,已了解信托风险,了解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自主决策认购信托计划和签订信托合同,因信托计划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自行自担。

山西信托:已恪尽职守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山西信托表示,任何投资均有风险,委托人裴女士与山西信托签约时,山西信托已就投资风险向委托人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委托人也完全知悉投资风险自担,故委托人应依约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小编:信托合同和说明书里面对信托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但是小编估计裴女士在认购签字完毕后,都没有认真阅读过合同和说明书。说明投资者存在盲目投资的行为,偏信了银行客户经理。)

山西信托作为“信裕15号”的受托人一直恪尽职守、审慎有效地履行管理义务,无管理过错,不应向委托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证据不足无法主张赔偿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法院认为裴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山西信托履职不当,因此无法支持裴女士主张山西信托赔偿其本金损失300万元和相应收益的请求。此外光大银行等也非合同相对人,亦无法支持裴女士向光大银行等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该法院驳回原告裴海燕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40700元,由原告裴海燕负担。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表示,原告裴海燕在《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中委托人一栏签字,且被告山西信托已在《信托合同》中设置专门章节并加以粗体字体重点对本案所涉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并说明了信托资金的具体用途,《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也说明了本计划仅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委托人,被告山西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这均说明原告裴海燕已知晓本案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

裴女士后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亦被驳回。

光大银行疑存误导销售?山西省一女士败诉

作者:灰 灰

来源:新 浪 财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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