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飛”的車庫款

全款購買車庫,拿到收據後,開發商卻上門追討欠款,難道剛交的車庫款“不翼而飛”了?

姜某與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買車庫一處,價款為14.3萬元。協議簽訂當日下午,姜某支付現金3千元,剩餘14萬元用多張銀行卡通過POS機刷卡支付。刷卡後,甲公司當場向其出具收款收據1份,載明“……收款金額143000元(現金3000元、刷140000元)……”

既然錢款均已支付,甲公司為何還要向姜某主張欠款?

甲公司視角:協議簽訂當日下午,姜某確實用多張銀行卡向公司刷卡支付車庫款,但其中一筆1.9萬元刷卡失敗。恰巧當日上午另有一案外人購買車庫,刷卡支付1.9萬元,甲公司財務人員誤認為該筆錢款系姜某所付,故為姜某出具全款收據。次日財務人員核賬時發現姜某通過刷卡轉賬僅支付了12.1萬元,剩餘1.9萬元扣款失敗。

姜某則表示,甲公司工作人員告知他其中一筆1.9萬元刷卡失敗,其核實後予以認可,但當日下午他便讓甲公司財務人員王某,到其朋友趙某所開的店取走現金1.9萬元。因甲公司已經給予全款收據,故未再次向其出具任何憑證。

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姜某是否支付了剩餘價款1.9萬元。日常交易中,發現錢款支付存在瑕疵時,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補充完善。甲公司誤認為姜某交納全款,為其出具了全款收據,事後發現,姜某有1.9萬元刷卡失敗,對此姜某予以認可,甲公司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姜某辯稱,當日下午雙方都確定錢款沒到賬,他讓甲公司財務人員王某到自己朋友的店取現金。通過當庭撥打王某的電話,王某稱未有此事,甲公司也不予認可,姜某亦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姜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恰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某在收到二審判決當日,便主動向甲公司支付了剩餘1.9萬元車庫款。

法官認為,車庫款並非“不翼而飛”,雖然雙方各執一詞,但其中必定有一方說謊,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案件真相可見一斑。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甲公司對自己的主張已經提供了證據,舉證責任完成。姜某稱甲公司已經拿走了現金,但其不能提供付款的相應證據,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肖芳 通訊員 吳晶晶 譚美娜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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