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獲改判

近日,大同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辦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案件,經向法院提出抗訴最終得到改判。該案例是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領域的一起典型案例。

小敏(化名)出生於2006年,是其父趙某與其母曹某的非婚生女兒,在父母解除同居關係後,小敏隨母親生活,之後母親重新組建了家庭。2013年,小敏的生父趙某在煤礦事故中不幸身亡,在辦理賠償事宜過程中,小敏的爺爺與趙某的妻子郭某在未徵求小敏與其母親意見的情況下,與趙某生前工作的煤業公司簽訂了賠償協議,領取了全部賠償款。小敏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份賠償協議中涉及自己的部分無效。

大同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審查發現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簽訂賠償協議時小敏不滿7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生母曹某)實施該民事行為,故該協議涉及小敏的部分應為無效。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後,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最終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為協議中涉及小敏的部分無效。下一步,小敏可以就其應得到的賠償款項另行主張權利,市檢察院將持續關注該案的後續處理情況,並在必要時為小敏提供相關的司法救助。

來源 大同晚報

記者 成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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