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商行频繁卷入借贷纠纷 联合贷款业务缺位风控管理

天津农商行频繁卷入借贷纠纷 联合贷款业务缺位风控管理


《中国科技投资》汪下弟

天津农商行参与联合贷款业务,却没有主导核心风控管理,导致展业频受影响。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多份法律文书显示,天津农商行和新网银行 “好人贷”联合贷款业务频频遭违约。根据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和新网银行官方客服所提供信息可知,天津农商行在与新网银行合作联合贷款业务时,并不掌控核心风控,只负责放款。


此前,监管层要求农商银行“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但农商银行报备地方银保监局后也可开展联合贷款。在业内人士看来,农商行参与联合贷款业务时,需要参与联合风控;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业务风控管理水平,加强贷后资金监控。


联合贷款业务频繁遭遇违约


11月10-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连公布了数十份关于新网银行的法律文书。记者梳理发现,除了新网银行,案件还涉及到天津农商行。那么,在一起起法律纠纷中,天津农商行扮演何种角色?是否与天津农商行和新网银行 “好人贷”联合贷款业务相关?


11月12日,一份《新网银行与常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新网银行系依法从事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的银行,常新华通过新网银行的“业务平台”注册个人电子账户。


2019年3月12日,常新华在新网银行微信公众号推出的“好人贷”项目中申请贷款,原、被告双方以电子数据形式订立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W2019XJZ0000852510),约定新网银行向常新华发放贷款25888.88元,贷款正常发放。


天津农商行频繁卷入借贷纠纷 联合贷款业务缺位风控管理

*案外人天津农商行卷入法律纠纷;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但是,2019年7月12日,常新华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本息。截至2020年9月23日,常新华已偿还本金902.05元、利息921.26元;尚欠借款本金24986.83元,利息4176.54元,罚息658.08元,复利572.29元。


最终,被告常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4986.83元、欠付利息4176.54元。此外,常新华还需向新网银行偿还罚息、复利。


然而,本案审理过程中,新网银行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天津农商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案外人天津农商行授权新网银行以新网银行的名义提起诉讼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另外,《个人借款合同》载明贷款人为新网银行和案外人天津农商行。


同样,《新网银行与尹若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2月21日,尹若冰通过新网银行“好人贷”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尹若冰于2019年8月21日即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本息。新网银行亦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天津农商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个人借款合同》上仍然是新网银行和案外人天津农商行。另外,《新网银行与曲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显示的《个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还是新网银行和案外人天津农商行。


根据上述多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客户均是通过新网银行微信公众号推出的“好人贷”申请的贷款,属于天津农商行和新网银行“好人贷”联合贷款业务。


记者登录新网银行微众公众号,进入个人消费“好人贷”(个人客户专享)界面,“好人贷”最高额度50万元,按日计息,日利率为0.015%起,最长可借60期。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界面未出现任何关于天津农商行的信息。


天津农商行频繁卷入借贷纠纷 联合贷款业务缺位风控管理

*新网银行“好人贷”申请界面;数据来源:新网银行微信公众号


此外,记者致电新网银行官方客服,对方也表示,“好人贷”最高额度是50万元,可直接在线上完成申请。


根据今年7月份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可见,新网银行“好人贷”产品的最高额度已经明显高于监管要求的“不超过20万元”。


“客户资质由新网银行的系统进行审核,征信上体现的也是新网银行的贷款审核记录,审核内容包括职业、消费和负债情况。‘好人贷’是新网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主要是由新网银行放款,具体有没有其他机构放款无法核实,需要看放款情况”,上述客服进一步表示。然而,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已明确显示天津农商行和新网银行均为贷款人。


《暂行办法》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合”,但在“好人贷”产品页面未出现任何关于天津农商行的信息。由此可见,天津农商行和新网银行“好人贷”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流程中,难觅天津农商行踪影。


监管层要求农商银行审慎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时,“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某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告诉记者,如果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出现不良贷款,理论上来说,应该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各自承担。联合贷款业务的贷款审核,可以双方进行联合风控,核心业务自己做,例如风控、授信;如果是助贷模式,资金方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


天津农商行前身是天津农村信用社,2010年6月正式改制挂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83.65亿元。天津农商行2019年年报显示,该行的全部分支机构均在天津市,包括天津农商行总行、总行营业部、滨海分行、东丽中心支行、西青中心支行、津南中心支行、北辰中心支行、武清中心支行、宝坻中心支行、蓟州中心支行、静海中心支行、宁河中心支行,共有分支机构429个。


依据银保监会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定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显示,监管层希望农商行能够专注服务本地、服务县域、服务社区,专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其中,详细指出农商行应准确把握自身在银行体系中的差异化定位,确立与所在地域经济总量和产业特点相适应的发展方向、战略定位和经营重点,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


《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上述高级研究员继续称,农商行也可以参与联合贷款,但是要审慎开展,并且需要报地方银保监局。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告诉记者,农村商业银行在参与联合贷款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提升风控能力,互联网小贷业务具有普惠特征,与农村商业银行有天然契合点,但农商行需要提升风控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审批流程;考虑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业务风控管理水平,并加强贷后资金监控;第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避免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问题;最后,建立健全网络小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厘清合作双方的责任义务,业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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