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農商行頻繁捲入借貸糾紛 聯合貸款業務缺位風控管理

天津農商行頻繁捲入借貸糾紛 聯合貸款業務缺位風控管理


《中國科技投資》汪下弟

天津農商行參與聯合貸款業務,卻沒有主導核心風控管理,導致展業頻受影響。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多份法律文書顯示,天津農商行和新網銀行 “好人貸”聯合貸款業務頻頻遭違約。根據法律文書中確認的事實和新網銀行官方客服所提供信息可知,天津農商行在與新網銀行合作聯合貸款業務時,並不掌控核心風控,只負責放款。


此前,監管層要求農商銀行“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但農商銀行報備地方銀保監局後也可開展聯合貸款。在業內人士看來,農商行參與聯合貸款業務時,需要參與聯合風控;可以藉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提升業務風控管理水平,加強貸後資金監控。


聯合貸款業務頻繁遭遇違約


11月10-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一連公佈了數十份關於新網銀行的法律文書。記者梳理發現,除了新網銀行,案件還涉及到天津農商行。那麼,在一起起法律糾紛中,天津農商行扮演何種角色?是否與天津農商行和新網銀行 “好人貸”聯合貸款業務相關?


11月12日,一份《新網銀行與常新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新網銀行系依法從事互聯網金融貸款業務的銀行,常新華通過新網銀行的“業務平臺”註冊個人電子賬戶。


2019年3月12日,常新華在新網銀行微信公眾號推出的“好人貸”項目中申請貸款,原、被告雙方以電子數據形式訂立了《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XW2019XJZ0000852510),約定新網銀行向常新華髮放貸款25888.88元,貸款正常發放。


天津農商行頻繁捲入借貸糾紛 聯合貸款業務缺位風控管理

*案外人天津農商行卷入法律糾紛;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但是,2019年7月12日,常新華未按約定及時歸還本息。截至2020年9月23日,常新華已償還本金902.05元、利息921.26元;尚欠借款本金24986.83元,利息4176.54元,罰息658.08元,複利572.29元。


最終,被告常新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新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欠款本金24986.83元、欠付利息4176.54元。此外,常新華還需向新網銀行償還罰息、複利。


然而,本案審理過程中,新網銀行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天津農商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顯示案外人天津農商行授權新網銀行以新網銀行的名義提起訴訟進行逾期貸款的催收。另外,《個人借款合同》載明貸款人為新網銀行和案外人天津農商行。


同樣,《新網銀行與尹若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2月21日,尹若冰通過新網銀行“好人貸”申請貸款。貸款發放後,尹若冰於2019年8月21日即未按約定及時歸還本息。新網銀行亦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天津農商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個人借款合同》上仍然是新網銀行和案外人天津農商行。另外,《新網銀行與曲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顯示的《個人借款合同》的貸款人還是新網銀行和案外人天津農商行。


根據上述多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客戶均是通過新網銀行微信公眾號推出的“好人貸”申請的貸款,屬於天津農商行和新網銀行“好人貸”聯合貸款業務。


記者登錄新網銀行微眾公眾號,進入個人消費“好人貸”(個人客戶專享)界面,“好人貸”最高額度50萬元,按日計息,日利率為0.015%起,最長可借60期。值得注意的是,該申請界面未出現任何關於天津農商行的信息。


天津農商行頻繁捲入借貸糾紛 聯合貸款業務缺位風控管理

*新網銀行“好人貸”申請界面;數據來源:新網銀行微信公眾號


此外,記者致電新網銀行官方客服,對方也表示,“好人貸”最高額度是50萬元,可直接在線上完成申請。


根據今年7月份下發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20萬元。可見,新網銀行“好人貸”產品的最高額度已經明顯高於監管要求的“不超過20萬元”。


“客戶資質由新網銀行的系統進行審核,徵信上體現的也是新網銀行的貸款審核記錄,審核內容包括職業、消費和負債情況。‘好人貸’是新網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產品,主要是由新網銀行放款,具體有沒有其他機構放款無法核實,需要看放款情況”,上述客服進一步表示。然而,在《個人借款合同》中已明確顯示天津農商行和新網銀行均為貸款人。


《暫行辦法》中提到,“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合”,但在“好人貸”產品頁面未出現任何關於天津農商行的信息。由此可見,天津農商行和新網銀行“好人貸”開展的聯合貸款業務流程中,難覓天津農商行蹤影。


監管層要求農商銀行審慎開展聯合貸款業務


《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商業銀行在開展聯合貸款業務時,“風險管理制度應當涵蓋營銷、調查、授信、簽約、放款、支付、跟蹤、收回等貸款業務全流程”、“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對貸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某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告訴記者,如果互聯網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聯合貸款出現不良貸款,理論上來說,應該是按照出資比例來各自承擔。聯合貸款業務的貸款審核,可以雙方進行聯合風控,核心業務自己做,例如風控、授信;如果是助貸模式,資金方完成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


天津農商行前身是天津農村信用社,2010年6月正式改制掛牌成立,目前註冊資本83.65億元。天津農商行2019年年報顯示,該行的全部分支機構均在天津市,包括天津農商行總行、總行營業部、濱海分行、東麗中心支行、西青中心支行、津南中心支行、北辰中心支行、武清中心支行、寶坻中心支行、薊州中心支行、靜海中心支行、寧河中心支行,共有分支機構429個。


依據銀保監會2019年1月發佈的《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定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顯示,監管層希望農商行能夠專注服務本地、服務縣域、服務社區,專注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其中,詳細指出農商行應準確把握自身在銀行體系中的差異化定位,確立與所在地域經濟總量和產業特點相適應的發展方向、戰略定位和經營重點,嚴格審慎開展綜合化和跨區域經營,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


《暫行辦法》第九條指出,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有效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業務開展情況。


上述高級研究員繼續稱,農商行也可以參與聯合貸款,但是要審慎開展,並且需要報地方銀保監局。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告訴記者,農村商業銀行在參與聯合貸款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提升風控能力,互聯網小貸業務具有普惠特徵,與農村商業銀行有天然契合點,但農商行需要提升風控水平。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操作、審批流程;考慮藉助大數據、人工智能,提升業務風控管理水平,並加強貸後資金監控;第二,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切實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避免誘導消費者過度消費問題;最後,建立健全網絡小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釐清合作雙方的責任義務,業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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