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校园害

校园贷=校园害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思学结合不网贷。

近年来,由“校园贷”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很多“校园贷”都是一些不规范的机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行着放“高利贷”的行为。

有朋友给小编留言说,因为对“校园贷”不了解,导致被骗,没有保护好个人信息。

随着全国逐步复工复产和学生返校,小编今天就“校园贷”进行一次专题解读。

“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出借机构为了要求借款学生及时还款使用上门讨要、囚禁人身自由、泄露个人信息的做法,或者在网上公布其裸照或视频。在这整个过程中,有哪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呢?

我们先来看几则新闻

“云南彝良籍女大学生小梅三年前先后从60多个网贷平台上共借款8万元后导致债台高筑,拼命连本带息还款14万余元后,至今还欠下近100万元巨债。债台高筑的小梅无法按期偿还近100万元的巨债,平台便对其手机内存储的所有联系电话进行拨打,不仅不分昼夜地打电话给小梅的父母催款,小梅的很多亲戚朋友也都收到平台方催款电话,并且是24小时不间断地打,搞得她的亲戚好友们叫苦不迭。”(来自:网易新闻 云南网)

“小赵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二学生,在不到一个月期间,他在近10家网络平台借贷, “先是借1300元,还2000元,然后再借1300元,又还2000元。”小赵说,如同滚雪球一般,他借的钱越来越多,还不起了,就只好向另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借。利率一般是20—30个点,还款期为6天。”除了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小赵还在微信上借了款,而对于这些借款平台是否正规,他一无所知。”(来自:网易新闻 云南网)

“2018年5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了一件以在校大学生为作案对象的“校园贷”“套路贷”案件,涉及诈骗、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现阶段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1人。被害人是深圳某高校的学生,因沉迷网络赌博,不仅花了光父母给的生活费还欠下不少债务,在同学的介绍下到校外某贷款公司借钱,后因无法及时偿还贷款,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欠款数目从6000元累积到10余万元,翻了近20倍。”(来自:法制日报,原作者:唐荣)

校园贷=校园害

难道不违法不犯罪?

我们从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了解过“校园贷”的朋友们都知道,所有的“校园贷”都会要求学生们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基本信息或者“裸贷”。而后期如果无法偿还这笔“利滚利”的借款的话,出借机构会在网络上公布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裸照,威胁恐吓甚至要求“裸贷”的大学生以陪睡的方式“肉偿”。且不说披露学生信息的行为在民法上侵犯了其隐私权,上门讨要、到学校催要、囚禁人身自由、跟踪、骚扰、这种行为已经完全可以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和组织卖淫罪。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偿还贷款陪睡的大学生,其实质也是通过这种行为获取利益,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了卖淫行为。

在贷款中,网贷平台会在发放借款的时候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或者服务费,也就是如果借1000元,可能实际到账700元。这个费用预先扣除的行为,导致实际借款和到账金额不一致,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网贷平台会要求按与实际不符的金额订立并计算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为是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如果网贷平台在发放借款时已经预先扣除了300元的利息或者服务费,那么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只能按照实际发放金额订立。而网贷平台的实际做法,事实上已经违法了《合同法》,对于300元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孳息,已然构成不当得利。

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后,会收取高额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款时,将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内,实现“利滚利”。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利滚利”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二款:“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如何理解这两条规定。几乎所有网贷平台的利率都超过年利率36%,借款的大学生偿还本金的24%以下的部分利息,属于法定债务,为合法的。自愿偿还24%-36%的利息,是自然债务,与其相对应的债券拥有保持力,但无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对于这一部分,如果借款的大学生自愿偿还给网贷平台,网贷平台不成立不当得利,借款人也不能要求网贷平台返还,如果借款人拒绝偿还此部分的利息,网贷平台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利滚利”的约定,法律规定借贷双方之间可以约定“利滚利”,但要受到两个上限的限制,也就是“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和“最终一起本息和的上限”,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前期借款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如果超过了,便不得计入。

当然,“校园贷”中的法律问题不止上文所述,小编不再一一列举。那么既然“校园贷”违法,那么大学生和网贷平台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呢?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如果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人只需返还本金。

从2009年至今,国家一直在为保护大学生的利益出台了很多文件,近年来也一直大力打击非法贷款平台,只要我们保护好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掌握好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就能免受“校园贷”的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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