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裡需要就孩子探望問題約定得非常細緻嗎?


離婚調解書裡需要就孩子探望問題約定得非常細緻嗎?


今天,本律師在北京東城區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撫養的離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當事(女方)與男方因感情不合長期分居。分居期間,女兒一直隨女方生活,但男方會常常探望女兒,對此,女方一直積極配合。而對於這次訴訟,女方的要求很簡單:一是離婚,二是女兒繼續由自己撫養,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雖然當事人的要求簡單,但為了穩妥起見,本律師在開庭前還是調取了大量的證據,其中包括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二年、分居期間女兒一直隨女方生活、被告男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等方面的證據。

庭審中,在法官的耐心講解下,男方雖然心有不甘,但因自知毫無勝算的把握也只得同意離婚並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但對於探望權的行使該如何規定在離婚調解書裡的問題上,雙方又發生了分歧。男方要求繼續像分居期間那樣每週末探望孩子一次,並且要具體到幾點幾分,並把探望地點、方式、在場人員等都寫入離婚調解書。對此,女方卻頗有些顧慮,因為誰也無法對日後的生活進行預測,如果離婚調解書中對探望權做如此詳細的規定,恐怕日後執行起來會發生很多糾紛,甚至因客觀情況發生改變而造成調解書成為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

離婚調解書裡需要就孩子探望問題約定得非常細緻嗎?


鑑於該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已分居多年,頭腦均已迴歸理性又都十分關愛孩子,加之在分居期間關於探望的問題處理得也比較好。為此本律師建議法官在起草離婚調解書時,僅就探望權做原則性的規定,日後如何具體行使由雙方隨時協商確定。經過幾輪的意見交流與辯論,男方終於接受了本離婚律師的建議。法官最終確定以每週探望一次為原則並根據情況協商探視的細節問題。至此,離婚調解書的內容全部敲定,我的當事人獲得了滿意的結果。

離婚調解書裡需要就孩子探望問題約定得非常細緻嗎?


其實,每個離婚案件中關於如何確定探望權問題的最好解決方式一定是要結合每個案件特有的案情的。如果案情不一樣,比如一方強烈反對另一方探望孩子或曾經惡意阻撓探望,那麼就有必要把探望權的問題詳細寫明。當然離婚後雙方拿著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仍然劍拔弩張,針鋒相對的狀態對孩子的影響肯定不好。所以本律師認為:既然離婚的問題都解決了,就沒有必要再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那些矛盾在心裡記恨一輩子,畢竟還有機會要共同面對孩子的。再說句題外話:雖然該案因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而在審理過程中基本沒有用上本律師依職業習慣提前準備的大量證據,但這些準備工作並非沒有必要。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本案中如果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憑本律師所準備的這些證據一旦真正打起官司來,相信對方不僅佔不到任何便宜,恐怕還要額外多給我的當事人支付些財產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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