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熱評 | 無血緣之親,也可《以家人之名》

“家人”與“家庭”該如何被定義?

“血緣”與“情感”哪個才是更深的羈絆?

毫無血緣關係的三兄妹

富有生活氣息和質感的兩個爸爸

讓他們牢牢記住了“我們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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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以家人之名》講述的是一個有倆“爸爸”的奇特搭夥家庭。凌爸是個經常加班的民警,主外,李爸是個麵館老闆,主內。除了他倆,家裡還有三個孩子:大哥凌霄,從小父母離婚,跟凌爸一起生活。小哥子秋,被父母拋棄,讓李爸領養。小女兒李尖尖,是李爸的親閨女,但也很小就失去了母親。可就是這三個家庭不完整的孩子,硬長成了《隱秘的角落》的反面,在飯桌上鋪開了十幾年的光陰,成長中更多的是愛和陽光。


幸福家庭的背後

是三個原生家庭的缺失

其中婚姻及撫養問題也引人深思


1

吾心安之處是吾家


李海潮的愛人去世,在鄰居的撮合下,李海潮和賀子秋的母親賀梅相親。某一天,賀梅藉口回老家看望患病的母親,把年幼的子秋留給了李海潮,之後一走便沒有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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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親生母親,賀梅拋棄孩子是否構成遺棄罪?

賀梅作為賀子秋的母親,當然具有撫養義務,其在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因為“想要去追求新生活”而拒絕,如果情節惡劣,則涉嫌構成遺棄罪。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賀梅走後,李海潮不忍子秋在鄉下受苦,便提出自己撫養子秋長大。賀子秋被李海潮收養後,活成了劇中最懂事的孩子。李尖尖欺負他,子秋從不生氣。李爸過來安慰他,子秋把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不說妹妹一句壞話。看到李爸既要照顧家裡又要經營麵館,子秋總是儘自己所能幫家裡做事。白天到麵館幫忙打掃衛生,半夜躲在廁所裡偷偷洗衣服。

親生父母的拋棄,鄰里的閒言碎語,對於幼小的子秋都太過殘忍。好在,他有燦爛如陽光的李尖尖,有寬厚善良的李爸,充滿歡聲笑語的家庭漸漸治癒了他受傷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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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潮和賀子秋之間的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李海潮能因此獲得賀子秋的監護權嗎?

劇中賀子秋被親生爸媽拋棄,屬於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符合被收養的條件。而李海潮在劇中只有一名子女李尖尖,有責任擔當,也有一定經濟能力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同時劇情中未提到其患有嚴重疾病或存在違法記錄,按照劇情分析李海潮在照顧子秋時已滿30週歲。但是收養行為只有履行了法定程序,收養才能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海潮與賀子秋不構成法律上的收養關係。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2

缺角的月亮 也要閃耀自己的光


凌霄的妹妹去世後,陳婷走不出女兒去世的陰影,和凌和平天天吵架,情緒失控,將女兒去世的責任全歸咎於凌和平和凌霄身上,經常打罵凌霄。終於有一天,陳婷和凌和平離婚,離開這個家,也拋棄了年幼的凌霄。

失去母親的凌霄一度抑鬱,萬幸的是,五口之家的溫暖融化了他“心中的冰山”,久違的笑容重新浮現。凌霄成為了眾人稱讚的學霸,兄妹三人也一同約定遠赴北京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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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陳婷就無需對凌霄承擔撫養義務了嗎?

夫妻離婚,不會影響與孩子的父母子女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然具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凌霄的父母雖然離婚,但是二人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沒有改變。

協議離婚時,有子女的夫妻應當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才會發給離婚證。起訴離婚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因此,陳婷不能一走了之,還要定期為凌霄支付撫養費,具體金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給付。如果長期不支付,凌和平作為凌霄的法定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陳婷支付凌霄直到18歲成年的撫養費用。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

很久未見 別來無恙


時間來到2009年,陳婷在新加坡再婚多年後,因為丈夫工作的關係帶著再婚後生的女兒小橙子回到國內,想要和凌霄重新相認。後因意外車禍丈夫去世,癱瘓在床,讓凌霄遠赴新加坡照顧她的衣食起居,並阻止其回國與李海潮一家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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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母親10年間對自己不聞不問,凌霄是否需要對生活不便的母親履行贍養義務?

從法律上來說,子女對父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且該義務沒有解除條件。也就是說,即使凌霄的母親在離婚以後10年間對自己不聞不問,但是子女對自己的母親仍然有法定贍養義務。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作為母親陳婷顯然是不合格的,小賢也曾忿忿不平,但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凌霄業已成年,有權選擇自己的人生,他可以通過支付贍養費、經常探望的方式履行贍養義務。陳婷不得以贍養自己的理由,綁架孩子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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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爸三娃

煙火一家

他們以家人之名

治癒原生家庭的不幸

重新定義了家的含義

抬腳不一定能走到你想要的未來

但回頭一定能看到你想要的心安

奉法•熱評 | 無血緣之親,也可《以家人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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