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辯專題連載:涉毒者會是無辜者,還能浪子回頭嗎?

《涉毒無罪案研究與辯護藝術》連載之十二

《涉毒者會是無辜者,還能浪子回頭嗎?》

黃堅明: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涉毒者是何人呢?他們是否還能浪子回頭呢?假定他們真涉毒了,前方必然是萬丈深淵嗎,期間能否再回頭是岸呢?他們再涉毒還會再聘請專業律師替其辯護嗎?有罪推定或無罪推定真的那麼重要嗎?對此,我們一直堅持這樣的觀點:毒品僅僅是表象,人性才是毒品背後的實質;表象看不出人性之全部,人性背後之各種貪慾才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全部。有志者或許能抵制各種慾望,意志不強者迷失方向無疑是常態。具體分析如下:

一、何人會涉毒

官員、明星、富豪或大毒梟、毒販子等涉毒,出現在媒體報道之中,這應是既在意料之外,更在意料之中。但就我們親辦案例而言,我們目睹的更多是企業家及其親屬涉毒之情形。畢竟毒品,更多情形下是“有錢者”的消費品,但也不限於此。

印象中,我們接觸的第一起涉毒案是起毒品命案,是成功企業家涉毒的案例。該被追訴人被抓歸案後,其被辦案機關查封、沒收的財產超過千萬元。在當時,其財產在廣州可購買數套房產。當然,其被沒收之財產,是否系源自販毒所得是存疑的,起碼是有爭議的。被追訴人曾親自向我們陳述,其曾經營連鎖店超過七家。

我們接觸的第二起涉毒案是個零星吸毒、販毒的小案。此案可分享的東西不多,但家屬的期望很特殊,另我們至今難忘。當事人妻子的期望是渴望法院能判重些,目的是讓丈夫能在被羈押期間把毒癮撤掉戒掉。事實上,該當事人案發後,最關心他的就是其妻子,該女士應是是真心愛他丈夫的,否則就不會不段向我們強調這樣的訴求和期望,儘管該當事人最終是被判八個月有期徒刑。

我們經辦且印象比較深刻的第三涉毒命案是販賣260公斤冰毒大案。當事人案發前的確切身份就是一個小飯店經營者,且系徹徹底底的無辜者、案外人,最後也在其被羈押的第三十七天獲不捕釋放。我們經辦的第四起涉毒命案則是被數百家媒體紛紛報道,還被2015年央視“6.26”國際禁毒日專門報道的、相當於走私“1.87噸”海洛因的芬太尼毒品大案,最後也獲不捕釋放。當然,我們實際經辦的案例還有很多,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以上所述更多是印象更深刻的一些親辦案例。

至此,我們會關心一個問題,為何他們會涉毒呢,何人會涉毒呢?對此,我們只能說:我們見識過全世界最頂級退役軍人涉毒的案例,碰觸過緝毒者因吸毒而被免職的案例,同居女友舉報同居男友的涉毒命案,因性而涉毒之涉毒命案,因治療或緩解疾病疼痛而牽涉毒品之命案,因“借款”或因喜歡“交友”、“喝酒”,或被“誣告陷害”而引發的涉毒命案,癌症晚期患者涉毒案,等等。有部分涉毒者是如假包換的涉毒者,且罪責難逃;但也有部分涉毒者,我們介入案件的時間越長,我們越相信其系無辜者、案外人。

簡而言之,被追訴人為何涉毒,其牽涉之涉毒案,究竟是真毒品,還是假毒品,究竟是無辜入獄,還是罪有應得,哪怕是久經毒戰的我們,也不好輕易敢斷定案件背後真相何在。或許,我們可以堅持這樣的觀點:人人都在潛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人都是潛在的涉毒之人。為此,我們不應輕易歧視涉毒者,他們當中也有無辜者,起碼諸多實證案例可證實此結論。

二、涉毒者能否浪子回頭

有毒品犯罪案底者,只要再涉毒,哪怕真的有證據證明其可能是無辜者,但最終脫身、脫罪難度甚大。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只要有毒品犯罪案底者,再次碰觸毒品,再次涉毒的機率非常大,就如出軌者再次出軌機率特別大一樣。常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但真正回頭者甚少。對此,我們查閱相當多的涉毒案例,發現有被追訴人有毒品犯罪前科或其他案底的情形相關普遍。

當然,我們為何關注此問題,原因也很意外,有涉毒案底者,最後被認定為無辜者、案外人,或者最後獲不訴釋放的情形也很普遍,絕對案例數甚多。為此,我們只能說,有毒品犯罪案底者再涉毒者,被錯抓、錯捕、錯訴、錯判的機率甚大,甚至是除了專業刑辯律師、毒辯律師,以及有良知的辦案人員,甚少人會相信他們是無辜者、案外人,或其不應被課處刑罰。

三、“清白之身”何其重要

有案底與否是何其重要,是否有“清白之身”何其重要,甚至會事關被追訴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對毒品實物認識能力高低,其無罪辯解成立與否,斷案者對其觀感之好壞,能否被認定為再犯或累犯,最終被判處刑罰之輕重,以及最終能否被保命,事實上還關係到辯護律師是否願意介入此案,以及其最終的辯護底氣何在,以及衍生之律師費之高低。為此,我們先分享下述有毒品犯罪案底最終卻獲不訴釋放的實證案例,目的是打破有案底者再涉毒結果必然很悲觀的傳統觀點,進而增強無罪辯護成功、有效辯護成功的信心。具體不訴案號如下:萬檢一刑不訴〔2020〕10號、玉檢一部刑不訴〔2020〕14號(兩次涉毒案底)、渝沙檢刑不訴[2019]7號、鄂荊州區檢刑不訴〔2019〕26號、渝綦檢刑不訴〔2019〕38號、鹿檢公訴刑不訴〔2019〕282號、渝萬州檢刑不訴〔2019〕397號、涼檢公訴刑不訴〔2018〕1號、灤南檢公訴刑不訴〔2018〕5號、長檢刑一刑不訴〔2017〕3號、石檢刑不訴〔2017〕100號、渝沙檢刑不訴〔2016〕第102號、泉豐檢公訴刑不訴〔2015〕35號、渝沙檢刑不訴〔2015〕1號。當然,此種情形實證案例還有很多,對此我們不再一一列列舉。

四、從無罪推定思維審視涉毒案

我們不否認:一次涉毒終身難戒者眾多,以販養吸者眾多,持續販毒者眾多,涉毒者有罪者眾多,而涉毒案無罪者、無辜者甚少,而吸毒違法行為與販毒等毒品犯罪行為之間也沒有必然的天然鴻溝,但這些都成為不了我們應對涉毒者秉持有罪推定的合法理由所在。

我們是專業毒辯律師,審視涉毒案,理應堅持無罪推定思維優先,否則我們與某些涉案偵控人員辦案人員就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事實上很多辦案人員也始終秉持依法辦案的底線;更關鍵的是,被追訴人涉案行為罪與非罪存疑,在案件真相難明的前提下,辯方秉持怎樣的立場,有時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疑點的挖掘,以及案件最終推理結果的形成。在我們經辦的多起涉毒命案中,為何其他在先介入的專業律師始終無法“挖掘”出案件的關鍵辯點所在,根源是其先入為主,有罪推定,根本就不相信被追訴人始終堅持的無罪辯解具有合理性和真實性,為此其不斷勸誡當事人認罪伏法,而非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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